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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中央、省委、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障省政府印发的“苏政40条”和进一步助企纾困22条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服务疫情防控,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在2020年以来出台若干政策举措基础上,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依法维护抗疫秩序和社会稳定
1. 精准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的制假售假、诈骗、造谣传谣、暴力伤医、故意传播病原体、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定有序。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准政策界限,注重惩治效果,确保案件办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2. 坚决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支持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分区分级精准防控、隔离观察、道路管理、行政征用等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依法审理涉及疫情防控期间不配合核酸检测、妨害传染病防治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查处哄抬物价、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妥善化解涉诉行政争议。对涉疫情防控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依法及时裁定准予执行。
3. 妥善化解涉疫劳动争议。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发展并重,支持劳动者与企业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引导双方互谅互让、共克时艰。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裁审衔接机制作用,高效化解劳动者与企业间的矛盾纠纷。
4. 多元化解涉疫矛盾纠纷。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积极开展“法官进网格”,扎实推进“江苏微解纷”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参与疫情防控,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加强与教育、住建、金融监管等单位协调联动,妥善化解涉教育培训、房地产、信用卡等纠纷。完善民营经济领域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引导企业优先选择商会商事调解,提高商事纠纷化解效率。
二、积极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5. 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对于受疫情影响产生的买卖、租赁、加工承揽、建设工程等合同纠纷,鼓励引导当事人维持合同关系或调整、变更协议内容。准确把握民法典精神,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适用法律时,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以及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准确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判断是否解除合同,合理确定各方责任。
6. 保障货运物流畅通。依法妥善审理运输合同纠纷,对受疫情影响发生运输路线变更、装卸作业受限并导致迟延交付等情形,视情依法免除承运人相应责任。高效化解受疫情影响引发的海上货物运输交付迟延、船舶不能靠泊、绕航以及滞期等纠纷,准确认定航运企业责任,维护航运市场秩序。
7. 缓解企业融资难题。贯彻执行国家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政策,对于企业因疫情影响迟延偿还金融借款的,审慎认定违约情形,积极促成当事人以展期、续贷或分期付款等方式化解纠纷。依法规范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严格审查以服务费、咨询费等各类费用为名变相收取高额利息,对超出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允许范围的,依法不予保护。
8. 支持破产企业重整再生。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清偿所有债务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债务重组、资产重构等方式进行庭外和解,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于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积极引导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等程序,解决债务危机,帮助企业再生。视情快速处置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破产财产,或暂停处置因疫情导致变现价值较低的有关财产,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
9. 推进善意文明执行。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执行指挥中心核心功能不停摆,确保紧急执行事务及时妥善处理,确保续封续冻工作顺畅连续稳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陷入困境无法及时清偿执行债务的企业,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通过“放水养鱼”实现债权受偿和企业生存发展双赢,避免“办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审慎冻结被执行企业银行基本账户,被执行企业要求换保并提供足额担保的,依法应予准许。对企业生产设备等尽可能采取“活封”“活扣”方式,推广“物联网+执行”,强化查封财产动态监管。开展信用修复“暖企”专项行动,完善守信激励修复机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企业及时移出“失信黑名单”,会同有关部门集中修复信用。
三、着力提升司法服务效能
10. 大力推进在线诉讼。落实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在线诉讼规则、在线调解规则,依托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江苏移动微法院、互联网法庭、互联网调解室、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服务平台,积极引导当事人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和网上信访,全面开展在线调解、在线证据交换、在线庭审和网络执行查控,扩大电子送达方式适用,把疫情对诉讼活动的影响降到最低。
11. 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对受疫情影响且债权亟需实现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开展涉企积案集中清理活动,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对短期内无法审结的涉企疑难复杂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延期或中止审理、延长举证期限等规定,确保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因疫情受到损害。加大对困难当事人申请诉讼费减、免、缓的支持力度,简化诉讼费退费审批流程。对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企业,可以采取灵活的财产保全担保方式或适当调低申请财产保全的保证金比例。
12. 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及时发布线上、线下诉讼服务指南,做好联系法官、信息查询、材料收转等诉讼服务指导和引导。深入企业走访调研,全面了解司法需求,帮助企业解决复工复产等面临的法律问题。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强化以案释法,引导全社会增强依法防控意识,促进提升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