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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士基有限公司(Maersk A/S)与百鲜食品(福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2-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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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8月15日,马士基公司作为承运人自阿根廷运输装载于集装箱的冻鱿鱼至中国福建马尾港,收货人为百鲜公司。因自2020年下半年起,境外进口至福州马尾港的冷链货物实行新冠病毒检疫措施,案涉货物于2020年11月6日运抵中转港厦门时先行卸下,直至2020年12月21日才运抵目的港马尾。双方就中转期间额外产生的集装箱滞留费用的负担发生纠纷,马士基公司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要求百鲜公司承担全部费用。


【裁判结果】

厦门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运输合同确因目的港疫情防控因素而无法正常履行,马士基公司将货物安全存放在目的港的邻近港口厦门港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第13条的规定,其本可以主张已履行完毕货物运输合同项下义务,且无需因此承担违约责任,但其仍坚持等到目的港具备卸货条件时,继续完成支线转运任务。马士基公司因疫情防控承受了额外成本负担,百鲜公司作为收货人,从马士基公司提供的海运服务中实际受益。综合考虑疫情防控措施对集装箱货物中转滞留的影响以及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履行的受益情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酌定百鲜公司补偿马士基公司集装箱中转港滞留费用的50%。一审判决百鲜公司向马士基公司支付补偿款,驳回马士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根据公平原则,合理认定中转港集装箱滞留费用数额,并判定双方对因疫情防控在中转港额外增加的履约成本和费用予以分摊。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本案对航运企业克服疫情影响,坚持等待目的港具备卸货条件后完成运输合同全部义务的行为给予了正面评价和司法支持,在目前航运经济遭受疫情巨大影响的背景下,对鼓励航运企业恪尽职守、促进航运复苏具有积极作用。判决合理确定相关费用数额,平衡船货双方利益,依法保护进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促进疫情影响下国际贸易顺畅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审案号】(2021)闽72民初165号

 

——《2021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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