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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张某奉、赵某辉破坏长江防护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2-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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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张某奉、赵某辉为种植药材销售获利,未办理相关手续,在重庆市奉节县云雾乡采用挖掘机作业方式,损毁重点公益防护林地118.43亩。2017年4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以张某奉、赵某辉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四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各处罚金40万元。该案审理期间,张某奉、赵某辉主动补植树苗,恢复植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19年9月委托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后,认为张某奉、赵某辉2017年补植的林地,部分不符合验收标准,需继续履行补植义务,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二被告就地进行生态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支付鉴定费,并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某奉、赵某辉虽然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但其刑事责任的承担未吸收或覆盖民事责任。从现场勘查和司法鉴定情况看,受损生态环境并没有基于二被告的修复行为得到有效恢复。遂判决:张某奉、赵某辉按照鉴定意见书所载修复方案,在2021年12年31日前完成补植补造,并管护至2024年12月31日;如在上述期限内未履行该义务,则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6453.9元;二被告在重庆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鉴定费5500元。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长江三峡库区是我国重要的淡水资源储备库和生态功能区,也是农村人口众多、发展相对落后的大山区。为改善生态环境,涵养水源,库区沿江区域种植了大量长江防护林。部分农户法律意识不强,受利益驱动,毁损林地种植经济作物。本案中,被告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主动补植树苗,但经鉴定,其补植有部分不符合验收标准,原受损林地并未得到有效修复。人民法院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要求,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限期被告按照林地修复方案就地继续履行补植复绿、管护抚育义务,明确了受损森林生态环境的修复验收标准。宣判后,被告均表示愿意自行补植、管护林木,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为当事人提供技术指导并组织验收。本案通过引导行为人从生态环境的“破坏者”转变为“修复者”,依法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实现了司法审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相统一。

 

森林资源民事纠纷典型案例》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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