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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平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预定养老公寓床位为名向老年人非法集资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2-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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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预定养老公寓  集资诈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占有目的  从严惩治

 

【基本案情】

2010年,戴某平开始对外经营夕阳红老年公寓,收取费用作为日常经营资金。戴某平还通过民间借贷和银行贷款融资经营其他工程项目,但因经营不善而背负债务。为偿还上述民间借贷、银行贷款本息,戴某平与魏某升、徐某强、徐某刚、戴某擎分别设立夕阳红老年公寓市场部、夕阳红孝德广场、夕阳红旅行社,自2013年1月起开始非法集资。魏某升、徐某强、徐某刚、戴某擎等人分别组织营销团队,通过发放“投资养老”传单、开展讲座、组织聚餐等方式,宣传其名下养老公寓等项目,推广所谓“投资高回报+优惠享受养老服务”投资项目,即签订床位预定合同、缴纳预定金能够获得年化7%-12%的利息,后期入住可享受优惠价格,吸引中老年人签订预定养老服务合同、缴纳预定金

2018年3月,戴某平与魏某升、徐某强、徐某刚、戴某擎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共向2100余人吸收资金1.36亿余元。上述资金中,绝大部分被戴某平个人任意支配使用,仅有744万元用于养老公寓等日常经营活动,其余资金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本息、归还所欠的民间债务和银行贷款、销售团队提成以及个人挥霍使用,给集资参与人造成本金损失9300万余元。

2021年2月1日,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戴某平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魏某升等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十一个月至二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2021年7月6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18年12月29日,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并建议公安机关发布公告,通知未报案登记的集资参与人,查明非法集资金额及损失情况。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对1700余名集资参与人的报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核对,核实赃款去向,查询、冻结涉案人员及单位的财产,聘请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2019年6月28日,公安机关以戴某平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公安机关从主观目的、赃款去向等方面进一步补充收集相关证据。2019年12月25日,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戴某平等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戴某平等人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后,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继续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提供涉案资金去向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最终补充提供了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戴某平个人实际控制集资款并将绝大部分集资款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及民间借贷本息、支付集资参与人本息等,只有极少部分投入夕阳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的日常经营活动,与所筹集资款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足以证明戴某平在非法集资过程中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其余被告人主要负责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集资款的使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0年11月23日,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对戴某平变更起诉为集资诈骗罪。法庭审理中,检察机关发表公诉意见指出,本案犯罪对象是老年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建议法院对戴某平等人酌情从重处罚,法院予以采纳。

 

【典型意义】

(一)注重对非法集资款实际去向的引导取证和全面审查,准确判断非法集资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非法集资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直接关系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进而影响其刑罚轻重。办理非法集资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要注意引导公安机关加强对集资款实际去向相关证据进行全面侦查取证,通过对集资款实际去向的审查,准确判断非法集资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仍然以非法集资方式吸收资金,集资款主要用于归还个人债务、还本付息、业务员提成等非经营用途的,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对于以老年人为犯罪对象的非法集资案件,应当依法从严惩治。老年人的积蓄是老年人幸福生活、安度晚年的重要保障,针对老年人的欺诈犯罪性质恶劣,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案件时,应当坚持依法从严的主基调。专门以老年人为犯罪对象的,可以结合犯罪手段恶劣程度、追赃挽损情况等,提出酌情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此外,还要注意准确把握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的界限,对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起诉、提起公诉的案件,经过认真审查和补充侦查等工作发现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应当及时变更罪名,做到不枉不纵。

(三)养老服务行业要依法规范经营,老年人要防范以缴纳预定金享受养老服务的推销陷阱。养老公寓、养老旅游等养老服务行业关系老年人晚年生活的幸福,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文件和扶持政策,从业者应当依法规范经营。以享受定期高额回报,或者若干年后返还全部预定金并享受免费入住、免费度假旅游等为幌子,收取预定金、投资款等养老“促销”,实际是吸收公众资金的金融活动,没有取得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不能擅自开展。对于此类非法营销,老年人要抵制诱惑、谨防受骗,否则这些预先缴纳的资金因不受任何监管,可能被经营者随意支配使用,给资金安全带来重大风险隐患,容易遭受巨大损失。

 

——《检察机关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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