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冯志国,男,汉族,1987年5月6日出生,农民。2012年12月26日因犯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3月9日刑满释放。
2017年4月、5月,被告人冯志国与同村村民李复生、周明(均另案处理)先后从贵州省来到云南省镇康县南伞镇,共谋实施毒品犯罪。同年6月1日,三人携带毒品驾乘摩托车由镇康县南伞镇前往云南省保山市,23时许途经镇康县勐堆乡铜厂北路时发现前方设卡检查,冯志国遂将毒品丢弃在路边。执法人员经检查,发现三人形迹可疑,遂沿三人驶来方向搜查,在约30米远路边处查获海洛因1777克。冯志国见罪行败露,即持刀捅刺追捕的执法人员昝某后逃跑,致昝某肠破裂,构成重伤二级。2018年1月10日,冯志国在贵州省贵阳市被抓获。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志国明知是毒品而伙同他人进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冯志国从贵州省到云南省边境地区实施毒品犯罪,与另案被告人李复生、周明分工配合,共同运输毒品,应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冯志国运输海洛因数量大,并暴力抗拒检查,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冯志国曾因犯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实施本案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冯志国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冯志国已于2021年9月9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部分毒品犯罪分子为逃避法律制裁,不惜铤而走险,采用暴力手段抗拒检查、抓捕,增加了执法人员查缉毒品犯罪的风险,也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并具有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是指造成执法人员死亡、重伤、多人轻伤等情形。本案中,被告人冯志国在罪行被执法人员察觉后,为逃跑持刀连续捅刺执法人员致其重伤,属于暴力抗拒检查情节严重的情形。冯志国曾因犯拐卖妇女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短期内即再次实施本案犯罪,系累犯。冯志国对抗执法权威的行为及其前科情节,均反映出其较深的主观恶性和较大的人身危险性,依法应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人民法院对其依法严惩并适用死刑,警示妄图以暴力对抗手段逃避法律追究的毒品犯罪分子,切勿心存侥幸。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