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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吴某玉重大责任事故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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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玉,男,1985年11月出生,原B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实际负责人。

2021年3月初,A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公司签订《锦兴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B公司完成克拉玛依区九公里别墅区锦绣路排水管道清淤、管道疏通工作。施工期间,B公司实际负责人吴某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未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施工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2021年3月30日14时30分许,施工人员姜某安、胡某、邹某枫、陈某平四人受吴某玉指派,在开展管道清淤、管道疏通作业时,现场指挥员姜某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安排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陈某平下井作业,陈某平在井内吸入有毒气体中毒,姜某安、胡某二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依次下井施救,最终陈某平、姜某安、胡某三人先后吸入有毒气体溺水,经抢救无效死亡。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2年4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玉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4月18日,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吴某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决已生效。

(一)应邀积极参与事故调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顺畅衔接,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应邀参与事故调查,在调查中就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并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查明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危害后果的基础上,准确区分A、B公司及政府监管部门责任人员责任,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被事故调查组采纳。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的A公司生产总工程师兼工程部部长吴某友、项目经理张某祥、项目现场负责人沈某胜及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B公司,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的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中心副主任岳某新、该单位工程管理科副科长陈某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张某、排水管理处副处长林某、排水管理处管道巡查养护中心主任郝某、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杨某,建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吴某玉,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在取证方向、证据收集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力求将问题解决在事故调查和侦查阶段,为案件后续诉讼活动奠定良好基础。

(二)全面审查事故原因,准确界定追诉范围。检察机关通过全面审查行为人的主体资格、岗位职责、主观过错、履职情况及现场施工条件等,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现场施工人员未按照操作规程、未采取防护措施作业,导致中毒后溺水死亡,施救人员盲目违规施救进一步扩大伤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是B公司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未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A公司违规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的B公司。同时,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履行存在不到位。综合考虑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检察机关依法对B公司负责人吴某玉提起公诉,并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三)以案促治、以案促改,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整治。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实地调研、走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与企业座谈交流等形式积极开展调查核实工作,针对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在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分别向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局、A公司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安全监管及风险防范机制。建议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厘清安全生产监管权力清单,落实落细监管责任,开展行业集中整治,引导企业构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升人员素质。被建议单位高度重视,根据检察机关建议认真整改落实。

 

【典型意义】

影响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应邀参与事故调查,要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证据收集、法律适用、人员追责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对应当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党政纪处分的,建议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督促移交侦查(调查)机关查处,为后续案件办理奠定良好基础。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多因一果,涉及主体众多,办理此类案件时,要注意厘清企业管理人员责任和一线作业人员责任、区分企业主体责任与政府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准确界定刑事追责范围。

 

——《检察机关落实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典型案例》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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