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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1年至2016年,以被告人张某胜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为垄断山东省东平县银山镇某村黄河岸堤山体的山石资源,以当地土地复垦项目为幌子,通过挖路、堵路、损毁设备等方式妨碍他人经营,并使用殴打、制造交通事故等手段打压其他经营者,迫使其他经营者向其转让经营权。2014年至2018年,张某胜等人未按项目要求的层高和范围进行土地复垦,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汽炮、挖掘机开采山石向外销售。其间,张某胜等人对抗执法部门检查,多次随意殴打、恐吓、滋扰表达诉求的群众。经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核查和东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张某胜等人非法开采山石共计1149565吨、价值28571125元。经山东黄河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认定,张某胜等人非法采石已经危害到黄河防洪安全。
【裁判结果】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胜等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均构成非法采矿罪,情节特别严重。分别判处张某胜等人有期徒刑五年至四年,并处罚金300万元至10万元,所犯数罪依法并罚;追缴违法所得28571125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黄河岸堤是黄河防洪的天然屏障,也是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张某胜等人结成恶势力团伙,以土地复垦项目为幌子,在黄河岸边山体盗采石料,危害黄河防洪安全,破坏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依法严惩“矿霸”、坚持“打财断血”,从严追究张某胜等人的刑事责任,并在判决生效后加大财产刑执行力度,全面调查、依法处置该恶势力团伙及其成员的财产,铲除其违法犯罪的经济基础。该案也是人民法院加强黄河流域环境资源保护的代表性案例,对惩戒和预防破坏沿黄山体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黄河生态环境和行洪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