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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8年,被告人林某斌收购奇台县某服务部,该服务部名下有青河县喀腊马依勒金矿探矿许可证,林某斌一直在申请办理探矿权的延续手续,但未办理采矿许可证。2015年至2017年,林某斌雇佣杨某启在矿区进行打钻作业,青河县某爆公司进行爆破作业,董某强及其他工人将爆破、破碎后的矿石加工提炼成合质金。林某斌将非法开采、提炼的合质金出售给河南洛阳某黄金冶炼公司,销售金额共计15309083.64元。其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7日、2016年6月16日、2017年6月14日三次对奇台县某服务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分别罚款6万元、5万元、2万元。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奇台县某服务部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黄金;被告人林某斌作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体实施了上述非法开采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奇台县某服务部罚金50万元;判处林某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追缴林某斌的违法所得15309083.64元;没收喀腊马依勒金矿矿部电解车间及附属四合院。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探矿权与采矿权具有不同的权利属性,从事探矿、采矿活动应分别申办许可证。该案被告单位名下虽有青河县喀腊马依勒金矿探矿许可证,但未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其在该矿区开采黄金,仍属于“无证开采”。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被告单位及其主管人员予以刑事处罚,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供犯罪所用的单位财产。本案还反映出,虽然行政主管机关多次对被告单位非法采矿行为予以罚款,但未采取进一步管理措施,既未督促其依法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也未对其整顿、关停、治理,而是简单地“一罚了之”,“以罚代管”问题较为突出。对于被告单位并未缴纳的行政罚款,原审判决在罚金中未予抵扣。该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单位犯罪的代表性案例,在维护当地矿产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督促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纠正“以罚代管”问题、引导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之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