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相关案例
雇员劳务中猝死,雇主是否担责?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2-07-09
【字体:    打印本页

2022年2月6日,冯某雇请黄某等人为其采摘萝卜。当日11时许,正在拔萝卜的黄某突然倒下,当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排除因机械性暴力损伤及机械性室息死亡。

冯某与黄某的家属之间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黄某的家属诉讼至海门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冯某赔偿其损失25万元。

海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冯某在黄某晕倒后及时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已经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冯某并不存在过错,也未有证据证明黄某的死亡与冯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因黄某是在为冯某提供劳务过程中死亡,冯某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一定补偿。基于公平原则,结合该案的实际情况,海门法院判决由冯某补偿黄某家属2万元。现该判决已生效,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近年来,临时性雇佣工作越来越多,例如装卸工、保姆等等,他们一般从事的都是短暂的、临时性的工作,他们与雇主之间通常不会签订相应的合同,如果他们在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甚至死亡,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呢?一般情况而言,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该案中,冯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未实施过加害黄某的行为,并不存在过错,但黄某的死亡发生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冯某客观上系该劳务活动的受益者,在发生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时,由雇主给予受害者家属一定的补偿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当然,在雇员猝死且雇主并无过错的情况下要求雇主承担全部的损失过于苛责,也属于将个体自身的责任转嫁他人,该主张也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来源:江苏法院网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