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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邻居0.64亩耕地不去耕种,却在耕地上浇筑水泥场地,这样的行为是否能得到法律认可?近日,南通通州法院通过一起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依法认定租用耕地建停车场违反耕地保护的基本国策,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的土地租赁协议,由违法用地人周某依法返还耕地及清理水泥场地并达到农业复耕条件。
家住通州平潮镇的丁某与周某系前后邻居关系,两家原先一直关系不错。在周某农村住宅的大门前,正好是丁某的一块农村承包田。2018年11月,两家经过商量,由周某租用丁某家的这块0.64亩的耕地。为此,周某与丁某签订了租地协议书,协议上约定租金每年500元,租金一年一付,租期为长期等内容。协议签订当日,周某给付丁某500元租金。丁某也将承包土地清理后,与周某办理了交接手续。
之后不久,周某为方便来他家做客的亲朋好友停放车辆,就在他家住宅大门前的承包田里用泥土垒高后,浇筑了一块水泥场地。这场水泥汤地位于丁某出租承包田的西北角处,占地面积80多平方米。2019年10月,周某又在水泥场地东侧填土以便机械设备下田耕种时,丁某妻子发现后阻止周某填土,两家由此发生纠纷。此后,经当地村干部多次出面调解纠纷未果。周某也未再耕种租来的田地,处于弃耕抛荒状态。
闹了矛盾后,两家关系急转直下。丁某家拒收了周某给付的第二年的田地租金,并开始向周某讨回出租的承包田。但周某认为丁某已经将承包田出租给他,他也按约交付租金,不存在违约,丁某无权要求返还出租的承包田。丁某眼见周某不愿归还承包田,便于2021年10月一纸诉状递到了法院。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于2018年11月签订的租地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他们均有约束力。丁家依法取得诉争0.64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主决定依法将该块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周某。周某通过承租取得案涉农业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合法合理使用该土地,但周某擅自将部分田地浇筑成水泥场地,给耕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周某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以及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等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丁某以此主张解除案涉土地租赁合同,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通州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解除案涉的土地租赁协议,由周某将土地恢复到可耕种状态后向丁某返还,并承担相关承包田的租金和占用使用费。
【法官说法】
据案件的主办法官张红娟介绍,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案涉承包田系基本农田,应属农业用地,根据法律规定,为保护农业用地,不得随意将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不得对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本案中,周某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以及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等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据此,丁某单方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
法官提醒,保护基本农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事关国家粮食生产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唯有守牢耕地保护的红线,才能夯实乡村振兴的“地基”。因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按照土地的用途依法、依规使用土地,而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保护耕地它不仅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更是耕地使用者的法定义务,应切实遵守、履行好该项义务。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