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随着天气越来越热,液化气爆燃事故也随之增多。进入酷暑以来,全国多地出现液化气爆燃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损失。近日,启东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液化气爆燃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4日上午,原告朱某电话联系被告启东某钢瓶公司,要求配送更换液化气钢瓶。启东某钢瓶公司安排被告张某上门送气。张某在更换液化气钢瓶时,发现液化气软管老化,便为朱某更换了液化气软管。当日傍晚,原告使用液化气灶做饭时,液化气爆燃,导致朱某烧伤。朱某认为,液化气爆燃系因张某操作不当导致,遂诉至法院,要求启东某钢瓶公司和张某就其烧伤损失进行赔偿。
经查,张某将液化气钢瓶更换后,未按规定将安检信息上传至“瓶安到家”平台,同时所提供的液化气软管也非液化气专用,被告张某亦承认其在安装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等行为。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某配送燃气上门服务,期间又为消费者提供气管皮条并安装,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交付给消费者,整个过程属于产品服务,因此发生服务质量责任纠纷,服务方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朱某购买燃气及配件商品,当日使用过程中,因燃气泄露而导致爆燃受伤,应当由产品提供服务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在为朱某更换燃气钢瓶过程中,使用非燃气专用管且未将相关安检信息上传平台,违规操作,其无法证明提供燃气、更换燃气皮条符合安检要求,无法证实事故的发生是否是因朱某使用不当造成,故其应承担侵权责任。因张某系被告钢瓶公司配送人员,其在工作中致人损害的,应由钢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次,由于液化石油气产品中加入了含硫化合物配剂,液化石油气在空气中爆燃需达到一定浓度,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但朱某在使用液化气时缺乏应有的安全知识,对液化气泄漏未能引起必要的警觉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故法院酌情扣减钢瓶公司20%责任。
法官提醒
液化气作为重要的生活能源,在家庭、饭店等场所广泛使用。夏季气温升高,液化气钢瓶爆炸事故易发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在使用瓶装液化气,启东法院提醒广大群众注意以下几点:
一、使用安全合格的液化气钢瓶,钢瓶应在有效期内,不使用安全附件不全、损坏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钢瓶。
二、液化气钢瓶应放在通风干燥、不易腐蚀的地方,不得放置在密闭橱柜内,钢瓶与灶具距离不得小于50厘米。
三、使用液化气时需有人照看。液化气使用后,应及时关闭灶具开关及液化气钢瓶阀门。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