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那么,劳动者未通知单位,自动离职,还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吗?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张某于2020年3月入职南通某建设公司,从事工程预算工作,2021年8月离职。单位未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其后,张某向如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单位未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
南通某建设公司表示并未收到张某书面或者口头离职通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系自动离职,事先未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未履行告知程序,故其主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官后语】
张某是否属于自动离职、南通某建设公司是否有义务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本案的焦点。
(一)自动离职审查标准
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擅自离职的行为。而擅自离职,是指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在未通知用人单位或未征得用人单位同意以及未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开所在单位的行为,系劳动者的单方行为。对劳动者自动离职的认定,在审查时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者是否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离开用人单位;2.劳动者离开前是否通知用人单位或征得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3.劳动者离开后是否再次回到用人单位处工作;4.劳动者离开是否存在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以及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二)劳动者自动离职无权获得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离职时明确提出解除事由;若离职时未提出,甚至不辞而别,其后又以此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张某自动离职,丧失了本该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尽管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但张某最终也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