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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A公司向案外人C公司采购木饰面,约定每次付款前,C公司须先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A公司可顺延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108239元。后C公司将该108239元债权转让给原告B并通知A公司。因A公司未支付货款,B起诉到法院,要求A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108239元。诉讼中,A公司认可结欠C公司货款108239元及已经收到C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通知书的事实,但认为C公司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目前付款条件未成就。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销售方向购买方开具相应的发票是销售方的法定义务,且合同已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该开票义务已约定为合同义务,并非附随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故B公司在要求A公司付款前,应先由C公司向A公司开具等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故判决驳回了B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买卖合同关系中,开具发票是卖方交付货物后产生的从给付义务,与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不具有对价性,但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卖方开票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的,该约定有效,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卖方未开具符合约定的发票时,买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此时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买方有权拒付货款。
现实交易中,从买受人的角度考虑,可以将先开票后付款的条件写入合同,并且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坚持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防止双方以交易习惯改变合同的约定。从出卖人的角度考虑,保留好双方开票与付款的相关证据,开票后及时将相应的发票交付给买受人,并留下交付证据,防止买受人主张未收到相应发票从而拒付货款,同时,将发票交付给买受人后应当及时催要货款。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