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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江苏法院网消息,2020年11月,张某某欲在网上购买某品牌810型号的洗碗机,在进入网店后,看到宣传页面的宝贝详情处显示的正是自己想要的型号为810银色洗碗机,她又看了买家秀关于810洗碗机的各种评价,遂下单订购。但是在网店的产品标题处显示洗碗机型号为610,银色,在商品详情页的宝贝详情宣传图片中多处宣传610黑色的洗碗机。直到到货后才发现收到的洗碗机是610黑色。在跟网店客服沟通后,卖家认为网站上介绍的810银色洗碗机是旧款,现在已经停产,610黑色是新款替代产品,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没有及时将810的商品详情删除,同意退货退款。张某某却认为网店是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要求退一赔三。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构成欺诈需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即存在欺诈故意、实施欺诈行为、受欺诈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欺诈行为与受欺诈方的错误意思表示有因果关系。本案中,网店在销售过程中确实存在网页型号和颜色宣传信息登记不当,未及时更新或删除旧产品信息,导致消费者将两个不同型号产品信息混淆,但并不符合虚假宣传的特征,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某要求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通常会通过网页商品标题和商品详情、参数及买家秀等途径查看产品参数、规格、颜色,以选定自己心仪的产品,一些网店在推出新产品时,因自己或平台未能及时更新网页产品信息,让消费者对不同产品产生混淆,但此类无心之过应严格区别于网店为促销而有意使用不准确、不清楚的宣传以误导消费者。前者因网店主观上并无故意;而后者却存在一定的虚假成分,是网店吸引消费者的一种营销手段,主观明知,存在故意,本案的网店就属于第一种情形。民法意义上的欺诈是指故意欺骗他人,使其陷入错误判断,并基于错误判断而作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在此提醒各位“亲”,在网上购买产品时,一定要仔细浏览产品详情,特别在产品有多种型号时,要仔细对比甄别,最终选定自己心仪的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