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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危险废物污染 一体化办案 公开听证
【要 旨】
针对跨区域危险废物污染案件,污染责任人无法及时处理危险废物污染导致公共利益持续受损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采取一体化办案机制,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及时遏制污染持续扩大,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起,安徽省滁州市邦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某化工)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未经环保审批,从安徽省铜陵市、淮北市等地接收硫膏4000余吨,在其位于滁州市南谯区、全椒县的厂房内外堆放。堆放地距离村庄两百米左右,且地面未硬化、部分硫膏无覆盖露天堆放,雨季来临致使硫膏产生淋溶液流出厂外,造成周边水塘、农田污染,对周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经鉴定,涉案硫膏系危险废物。2020年8月10日,非法贮存硫膏行为人被刑事立案侦查,2021年5月被提起公诉。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9月30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挂牌督办并于10月30日将线索交由滁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滁州市院)办理,滁州市院接到线索经初步研判后,采取市院统筹指导,属地院分别立案的工作模式,指定污染所在地的全椒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全椒县院)、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谯区院)分别立案管辖。
经查,涉案硫膏贮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贮存厂房现状起不到防扬散、防流失、防渗透作用。非法贮存硫膏行为人已被刑事羁押,而滁州市生态环境局及滁州市全椒县生态环境局分局(以下简称全椒分局)未能依法处置涉案危险废物,导致硫膏逸散持续污染生态环境。
11月10日,南谯区院、全椒县院分别向滁州市生态环境局、全椒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两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处置涉案危险废物,避免生态环境持续受损。11月底及12月初,检察机关收到两单位回复后进行“回头看”,发现涉案危险废物并未得到妥善处置,污染损害仍在持续。
【诉讼过程】
2021年2月8日,全椒县院、南谯区院分别向全椒县人民法院、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全椒分局、滁州市生态环境局为被告请求确认其对涉案危险废物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将涉案危险废物依法处置。
起诉后,滁州市生态环境局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见证和公证部门公证下,将涉案硫膏全部规范、安全转移至危险固体废物仓库予以暂存,设置警示标识,消除了露天堆放进一步污染可能;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与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合同,进行规范处置;同时走访淮北市、铜陵市生产危废源头企业,落实企业的相关责任。
5月8日,全椒县院召开全椒分局对涉案硫膏依法履职情况审查听证会,县人大代表、专家等听证员在考量硫膏已妥善处置,且涉案企业在全椒分局的监管下已支付150余万元生态修复费、约30万元周边群众损失赔偿费等因素后,同意对全椒分局终结行政公益诉讼。县法院于2021年5月18日裁定终结诉讼。
南谯区院在确定硫膏已全部规范贮存处置、邦某化工已与生态环境部门就生态修复费达成协议并支付危废处置资金480万元,公益目的已经实现后,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提出终结行政公益诉讼。区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裁定终结诉讼。
【典型意义】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处置危险废物,防止污染问题的持续扩大,以实现最佳的办案效果。本案中,检察机关着眼最大限度降低对环境造成的损伤,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在行政机关未有效履职的情况,坚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同时坚持内外协作联动,督促行政机关规范、科学、及时处置危险废物,最大限度实现公益保护目的。
——《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