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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拒不申报财产,甚至在法院执行人员采取扣押行动时暴力抗法,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这样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决这样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2016年12月25日,某银行常熟分行诉被告江苏某服饰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及陈某某等18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陈某某等对被告江苏某服饰有限公司的涉案付款义务在最高额1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均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债权人向常熟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干警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登记并实际控制有汽车一辆,但其并未进行申报。
2021年1月25日中午,常熟市人民法院执行干警进入陈某某所在公司内扣押车辆,但陈某某突然出现,不顾执行干警阻拦,强行启动车辆,不计后果地冲向申请执行人及执行干警,最终驾车逃窜。陈某某的行为属于以暴力、威胁方法冲击执行现场,并将被执行车辆开走,公然转移财产,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常熟市人民法院将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陈某某主动和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陈某某作为被执行人的关联案件众多,常熟市人民法院借助公安力量成功扣押了陈某某的车辆,并在另案执行过程中处置完毕。
常熟市人民法院认为陈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最终,陈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释法
对于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一些人妄图通过“耍赖、耍横”暴力抗拒执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情形多样,其中一项便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本案中,陈某某有履行能力但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干警扣押其车辆过程中,驾车冲撞现场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冲击执行现场,使本次扣押行动无法进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