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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2-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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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  创新激励  审前主导

 

【基本案情】

A公司是一家科技创新企业,成立于1994年,经营范围包括节能环保干燥技术开发、服务及技术转让;节能环保干燥与配套设备的生产、销售及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服务等。被告人王某某于1998年7月至2014年3月在A公司工作,2008年7月1日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合同》,先后在A公司担任精细化学品事业部部长、设计院副院长等职务。2008年7月9日,王某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为谋取利益,借用他人身份成立B公司,并实际控制经营B公司,B公司主要生产和销售化工用除尘和干燥设备。2008年8月至2018年10月间,王某某违反与A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和要求,使用A公司的商业秘密,在B公司生产、经营与A公司同类的闪蒸干燥机(工业干燥设备)。经鉴定A公司拥有的高粘性闪蒸干燥机技术信息是商业秘密B公司使用的闪蒸干燥机技术信息与A公司的闪蒸干燥机技术信息相同。经审计,被告人王某某侵犯A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给A公司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455万余元。

2019年8月12日,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5月15日,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同年11月26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王某某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数额有误(原审判决认定损失为563万余元),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审查起诉阶段。本案涉及的闪蒸干燥机技术系干燥技术,属于国家通用机械装备类技术。为准确认定涉案闪蒸干燥机技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审前主导作用,将亲历性办案和引导侦查取证相结合,夯实案件证据体系。办案人多次前往A公司查看被侵权设备,详细了解干燥专业技术和涉案各种型号闪蒸干燥机设备的构成及工作原理,落实从研发、设计到制造、使用各环节的技术密点,并将三个核心密点与图纸一一对应。同时注重审查涉案技术是否具有非公知性。通过调取电子数据固定检材,复核查新报告中关于三个密点的检索策略和查新过程,听取行业专家意见,最终认定虽然闪蒸干燥机属于国家通用机械装备,在生产时设备的尺寸、结构会根据客户要求有所不同,但其核心技术所依附的密点是通过大量实际工程应用得以验证且从未对外公开,具有非公知性,依法采纳《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的涉案闪蒸干燥机技术信息为非公知技术的意见。此外,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王某某成立的B公司并没有专门的技术人员进行研发,公司生产的产品多是A公司的同种设备,图纸都是用王某某提供的A公司图纸,王某某成立B公司即是为了利用A公司的技术生产同类产品,B公司成立后以侵犯A公司的商业秘密为主要活动,因此应认定为王某某个人犯罪。

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王某某做无罪辩解,辩护人做无罪辩护,提出:一是A公司的闪蒸干燥机技术是公知技术,不是商业秘密。二是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图纸来源于王某某,也不能证明王某某使用了图纸。三是关于涉案金额及获利的数额,按照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公布的行业主营业务毛利率最高不超过10%计算,A公司损失应为36万余元。公诉人答辩如下:一是现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专家意见等能够相互印证,证实A公司的三个密点真实反映了其闪蒸干燥机核心技术。本案鉴定机构具有司法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查新机构依据鉴定材料得出客观公正的查新报告,由此可以认定A公司涉案技术信息为非公知技术。另外,根据A公司提供的研发资料、销售合同以及鉴定意见,能够认定A公司的闪蒸干燥机技术进行了自我研发改进,为A公司带来了经济利益,具有价值性和实用性,并且A公司为保护其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能够认定涉案技术系商业秘密。二是根据多名证人证言,均能证实B公司生产闪蒸干燥机使用的图纸是王某某提供的;结合A公司的报案材料和员工证言、A公司与王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合同》,可以证实王某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有条件接触到A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闪蒸干燥机图纸;根据鉴定意见能够证实B公司销售的闪蒸干燥机技术信息与A公司的闪蒸干燥机技术信息相同。王某某在明知该闪蒸干燥机图纸系A公司采取保密措施而不予对外公开的情况下,仍然违反保密要求使用上述图纸,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三是本案认定的造成损失数额,以B公司闪蒸干燥机的销售量乘以A公司闪蒸干燥机的利润率确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并仅包括B公司闪蒸干燥机及核心部件,已将普通部件、辅机予以去除,计算方式客观公正。合议庭对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典型意义】

(一)严惩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维护市场创新激励机制。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对自身商业秘密的可期待利益,而且破坏了市场创新激励机制,可能导致创新投入的减少、技术研发进度的减慢,长此以往会损害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本案中,A公司自主研发、设计多项技术信息,是这些商业秘密的权利人,这些技术形成的业务收入占A公司收入的绝大部分。被告人将权利人的百余张技术图纸拷出并使用,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企业经营陷入困局。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权利人合法权益,影响了创新企业技术研发的积极性,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二)积极延伸检察职能,护航企业创新发展。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A公司系多年从事干燥技术研发的科技企业,其研发的多项干燥技术在全国、全省获奖。但是在注重研发科技创新的同时,对商业秘密的全面保护仍有不足。对此,检察机关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完善内部防控监管机制,预防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再次发生。同时,向企业推荐使用济南检察护航App,为企业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和风险防范建议;开展以案释法警示教育,线上线下同步助力企业发展。目前A公司失去的客户和市场已逐步回归,企业恢复正常运行。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典型案例》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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