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2014年 > 11月 >
11月
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
发文单位:    文号:法研[2014]179号    发文日期:2014-11-27
【字体:    打印本页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请示》(藏高法[2014]118号)收悉。

经研究,电话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为了贯彻罪刑相当原则,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量刑数额标准,可以不再参照适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2014年11月27日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