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恋爱中,因双方处于热恋或者出于共同生活、缔结婚姻关系等各项因素的考量,往往会产生较多经济往来,包括赠送礼物、转账等。作为恋人,男女朋友之间处理金钱往来一般比较随意,很少会要求对方出具书面的借据。但是一旦双方感情破裂导致恋爱关系结束,极易引发财产纠纷。近日,启东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分手后产生借贷纠纷的案件。
基本案情
张先生与李女士原是情侣关系,2021年9月始至2022年1月底恋爱期间,张先生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卡等不同渠道累计向李女士或商家转账合计213154元。后双方因感情不合而分手,分手后张先生多次向李女士催要钱款,遭到拒绝,张先生遂诉至法院。其中,张先生认可赠与款项为8744元,其余均为李女士向其借款用于生活零用、买衣服、买包、信用卡还贷等,并提供了部分微信聊天记录用于证明李女士认可同意还钱,李女士则对部分钱款用途不予认可,也提供了部分微信聊天记录用于证明转账是张先生赠与自己用于生活支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主张的支付款项,被告是否应当返还。
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原系情侣关系,双方微信聊天中存在不同阶段的不同说辞,有被告同意归还,原告认为无需归还的说法,也有原告为安抚父母要求被告出具借条,被告认为是赠与不同意还款,原告同意先把钱给被告假装让其归还原告父母的说法。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恋爱关系仅持续4个月,在此期间原告便支出了21万余元的钱款或物品,该金额远远超出了日常交往的花费,考虑双方的收入情况、相处时间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款项用途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返还款项8万元。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一般而言,男女恋爱期间的小额赠与或日常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双方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是双方的共同消费,分手后不应当要求返还。但本案中,双方交往时间较短且金额较大,恋爱中的大额赠与往往是一种基于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或恋爱关系解除时,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可要求对方适当返还。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