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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现申请立案监督上门听证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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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立案监督 疑难复杂 内外协作

 

【要旨】

对疑难复杂信访案件,由院领导组建办案组包案办理,全面审查案件证据材料、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主动联合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等有关人员参与办理,邀请申诉人亲友、村委会等人员参加听证,以上门听证的方式逐一解答申诉人的诉求,回应公众的质疑,同步开展帮扶济困工作,有利于消弭对抗、化解矛盾,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基本案情】

申诉人韦某现,系原案死者韦某局的近亲属(同胞兄弟)。

2018年5月3日3时许,原案死者韦某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某休闲馆消费后,从该馆三楼过道离开时,不慎从门侧窗台坠落,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南公兴不立字〔2022〕00007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韦某现不服,于2022年3月3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组织上门听证情况】

审查办理。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决定由该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包案,组建“包案领导+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办案组模式进行审查办理。办案组调取原案案卷证据材料,围绕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充分听取申诉人、公安机关原案承办人、司法鉴定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核实尸体检验情况、案发现场勘验等情况,经研究讨论一致认为,现有证据证明韦某局的死亡后果系高空坠落所致,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听证准备。考虑申诉人居住地与案发地相分离,横跨“两市两县(区)”(南宁市兴宁区、河池市都安县),存在交通不便的实际情况,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邀请人民监督员、法律援助律师作为听证员,于2022年3月18日到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保安乡人民政府开展上门听证,同时邀请公安机关原案承办人、司法鉴定人员、申诉人的亲友、村委会成员等相关人员一同参加听证,将听证会工作做实做细,切实增加释法说理工作合力。

公开听证。听证会上,申诉人诉称韦某局系因被人推下楼而导致死亡,应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其反映的案件线索不予立案存在错误,同时公安机关在案发后一直都没有主动通知死者家属,导致家属未及时得知死者情况。针对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承办人就检察机关对案件调查核实、审查办理等情况详细解释说明,公安机关原案承办人、司法鉴定人员逐一进行回应说明,并通过多媒体形式展示案发现场勘验等情况。

听证员分别询问申诉人、公安机关原案件承办人、司法鉴定人员,认真听取意见,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难以认定凶杀的动机等因素;从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勘验的情况来看,无法认定具有刑事案件因素。根据以上听证意见,经评议一致认为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最后,主持人结合听证意见,又对申诉人进行诚挚的心理抚慰,表示会充分考虑死者近亲属家庭实际情况,给予一定关心帮扶。

听证结束后,申诉人及其亲友卢某生、参加听证的村干部均表示对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疑问已消除,接受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申诉人表示不再就该案向检察机关或其他单位信访申诉,愿意息诉息访。随后,检察机关根据死者母亲生活存在困难的实际,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

 

【典型意义】

对重大疑难复杂信访案件,检察机关围绕申诉人反映的焦点问题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在认真审查办理、深入调查核实基础上,联合原办案机关、鉴定机构等开展上门听证,邀请申诉人亲友、村委会等有关人员一同参与听证,将“法、理、情”有机结合,既增强了司法办案的透明度,又形成了息诉化解矛盾合力。同时对人民群众关心的急难愁盼问题,依法能动履职,积极沟通有关部门及时予以妥善解决,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第二批上门听证典型案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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