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相关案例
熊某某刑事申诉上门听证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2-08-21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键词】

刑事申诉 小案精办 衔接机制

 

【要旨】

对一些久诉不息、确需解开“心结”,且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申诉人,检察机关应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进村下乡,把听证室“搬”到申诉人所在地,以人民群众可感可触可信的方式,开展释法说理,提升听证质效,全力推动“案结事了、事心双解”,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问题解决在当地。

 

【基本案情】

申诉人熊某某,女,78岁,系原案被害人。

2018年2月,刘某某擅自将村边52棵杨树砍伐卖掉,获利4000余元,熊某某认为涉案树木系其所有,二人由此发生争执,后熊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7月12日,河北省深州市公安局对刘某某立案侦查,同年10月19日以涉嫌盗伐林木罪将刘某某移送审查起诉。深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遂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熊某某不服,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期间又多次到市、县两级政府有关部门信访申诉。

 

【组织上门听证情况】

审查办理。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决定由该院副检察长包案办理,承办人全面审查原案案卷材料,认真听取申诉人的申诉,核实相关证据,并多次到申诉人所在镇、村进行走访调查。经审查认为,涉案树木年代久远,林权不清,定案证据不足,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但因熊某某年事已高,且对法律认识理解存在一定偏差,加之较为执着,期间两级检察机关多次做工作,熊某某均拒绝接受。

听证准备。考虑熊某某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身边无人照顾,案件又事发邻里之间,且已经造成较深积怨,检察机关和申诉人之间“背对背”做工作较难化解,决定采取上门听证方式,检察机关与申诉人、原案被不起诉人当面释法说理。经征得熊某某同意,衡水检察机关邀请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等担任听证员,多名属地党政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村民代表参与听证。

公开听证。2022年2月18日,听证会在申诉人所在地的镇政府会议室举行。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担任主持人,原办案检察官、承办人详细介绍了案情并阐述了法律依据和理由,申诉人充分陈述了申诉理由。原案承办检察官指出,综合全案证据,原案双方均有证人证明涉案树木归其所有,且都无书证佐证,涉案地点所采伐树木的所有权归属不能确定,不能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同样也不能认定涉嫌盗窃罪。针对申诉人提出的涉案地块为其家承包地树木理应归她等问题,承办人根据调查核实情况逐一做了回应。听证员与申诉人进行深入沟通交流,指出根据林业局证明涉案林木不需办理采伐证,且出材蓄积为4.5立方米,不构成滥伐林木罪,一致认为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听证会中,所在村干部介绍了申诉人家庭情况和面临的实际困难。最后,主持人站在维护邻里和谐角度,进行了必要的法治宣讲。申诉人当场表示接受听证会意见。

听证会结束后,衡水检察机关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申诉人年事已高,患有多种疾病,生活比较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熊某某表示不会信访申诉,要好好地过日子。鉴于该案化解的良好效果,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与镇政府商讨制定了建立司法救助衔接机制的意见,将“办理一案,惠及一方”的理念融入到司法办案全过程中。

 

【典型意义】

“小案”透视大民生,“精办”展现法理情。厚植为民情怀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对因邻里纠纷等原因而引发的案件,把人民满意作为衡量办案的根本标准,通过上门听证方式审查办理,把“法理”讲清、把“事理”讲明、把“情理”讲透,是以“止于至善”的标准化解矛盾纠纷的具体体现。将“办理一案,惠及一方”的理念融入到司法办案全过程,更是体现了检察机关做实做细信访矛盾诉源治理的能动履职。

 

——《第二批上门听证典型案例》之二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