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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两起被侵权人分别为自然人和法人的名誉权纠纷案。
案件一:裴某经营本一家烧腊店。2022年4月25日,于某通过美团外卖平台在裴某经营的烧腊店购买烧鸡饭一份,另附半个咸鸭蛋。于某在用餐时,认为咸鸭蛋已变质,就向烧腊店反映,工作人员回应烧腊店销售的都是在保质期内的品牌咸鸭蛋,不存在问题。于某对于工作人员的解释不接受,坚称咸鸭蛋有问题,于当日申请退款,美团外卖平台审核后向于某全额退还款项。事后,裴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状态,将其通过朋友获得的于某微信名片截图分享,还进行了辱骂,还在两个成员数均超过250人的微信群中分享了于某的微信名片,并对其进行了辱骂。于某的微信名片能直接显示于某经营的店铺名称及其姓名,所以很快于某的朋友将相应朋友圈内容和微信群聊内容截图并告知于某。于某得知此事后,向丹阳法院起诉,要求裴某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元。
丹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裴某在朋友圈和微信群中发表的评论,就其措辞和内容而言,具有相当程度的侮辱性,其发布的渠道具有明显的公开性,足以降低对于某的声望和品德的社会评价,并且裴某分享的于某名片,足以使他人识别于某身份,致其行为具有特定的指向性,所以裴某的行为属于侵害于某名誉权的侵权行为,遂判决裴某在朋友圈和微信群中公开向于某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1元。
案件二:张某是D公司的员工,双方因调岗等争议发生矛盾。朱某心生不满,在抖音上发布多条涉及双方争议的作品,还在作品上作出D公司准备跑路、压迫员工、逼迫员工辞职等评论,相应作品的点赞和评论量均破百,对D公司的名誉造成了较大的不利影响。D公司随即向丹阳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停止侵权、删除抖音作品、公开道歉等。
丹阳法院审理后认为,D公司是一家本地知名企业,张某仅仅因为其个人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就在抖音这种大众网络媒体上公开发表足以降低D公司社会评价的作品,侵害了D公司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张某停止侵权、删除相应抖音作品,在抖音上公开发布道歉声明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及法人对其活动所产生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微信、抖音等APP用户数量激增,这些网络平台为老百姓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由于这些平台受众多、门槛低、信息传输速度快,日渐成为广大网民沟通交流、发表观点的重要渠道。然而,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发表言论也不得逾越法定界限,如果在网络平台上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即属于侵害他人人格权的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
上述两个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其实都是因小事而起,通过理性沟通或仲裁、诉讼等法定维权程序本来是可以得到有效解决的,然而,却因当事人一时不理智在网络上发表了不当言论而扩大了矛盾,甚至使自己成为被告,最终被判决承担侵权责任,实在是得不偿失,广大网民应当引以为戒,审慎措辞,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