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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入职时都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工作岗位及职责,用人单位无故不得擅自为劳动者调岗。若确需调岗,则要重新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未经协商,单位擅自调岗降薪,劳动者应当如何维权呢?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顾某于2021年3月入职被告南通某机械制造公司从事打磨工作。同年7月在工作过程中被砂轮碎块砸伤,后经认定为工伤,但不构成伤残等级。休息月余后,顾某重返工作岗位,但被告却以打磨工暂不缺人为由,将顾某调岗至打杂工的岗位。顾某受伤前的月薪为10000元左右,调岗后月薪直接降到4000元左右。对此调岗降薪,顾某明确表示拒绝,在与被告协商无果后,于2022年2月以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经劳动仲裁程序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补足工资差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应当对其调岗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等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被告未能提供对原告进行调岗降薪的合法制度依据,且未与原告协商一致,擅自对原告进行调岗并降薪,直接导致原告的收入大幅下降,不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应当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原告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金。后在法院主持下,被告认识到自身错误,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工资差额等共计3万余元。
【法官说法】
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中的重要条款。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调整员工的岗位及工作地点等,这也是用工自主权的体现,但单方调岗必须遵循以下原则:第一,目的的正当性,须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第二,薪资的相当性,即调岗后的工资水平与调整前的工资水平应当基本相当;第三,调岗不得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不能假借调岗之名搞打击报复。总之,用人单位在单方调岗时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