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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通州一女子十多年前与丈夫共同向他人借款并还清了本金,然而债主十年后突然拿出一张前夫出具的欠条,要求其共同偿还利息,该女子是否要为这张“过期”的欠条“买单”呢?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一审原判的二审判决,即该债务由前夫一人偿还。
2010年11月,钱某和胥某夫妻二人向债权人杨某借款50万元,并向杨某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约定借期一年,年息10%,到期本息一并归还。2012年11月,钱某向杨某归还了50万元借款本金。此后数年,杨某未再向钱某、胥某索要过利息。2018年2月份,钱某向杨某出具金额为10万元的欠条一份,承诺于2018年年底前还清,但欠条上并未记载欠款属于何种性质。两个月后,钱某和胥某办理了离婚手续。2021年12月15日,杨某以钱某、胥某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两人还款。
庭审中,钱某对债权人杨某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而胥某则认为杨某从未向自己主张过权利,所以对于其来说诉讼时效已过。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认为案涉10万元欠款系前期借款利息的结算,钱某不持异议,但胥某不予认可。从欠条内容来看,无法看出案涉欠条上载明的10万元就是原50万元借款的利息;即使是原借款的利息结算,因杨某并未提供在2012年11月至2018年2月期间向钱某、胥某催要的证据,所以诉讼时效已过。法院遂判决钱某偿还杨某10万元,但驳回了杨某对胥某的诉讼请求。
后杨某不服提出上诉,并提供了钱某母亲出具的杨某一直在向钱某催要的证明。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即使根据钱某母亲的证言和钱某的自认,也不能证明杨某曾向胥某催要过,钱某对诉讼时效中断的自认和继续出具欠条的行为,仅为其个人意思表示,胥某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且钱某承诺的是大额欠款,超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也无证据证明钱某与胥某协商同意,明显超出了家事代理范畴,故钱某对欠条的自认对胥某不发生法律效力。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借条也有“保质期”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债权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如果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债权人无法举证证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等事由的,应判决驳回债权人对该债务人的诉讼请求。法律设立诉讼时效制度、赋予债务人诉讼时效抗辩权的目的,在于督促债权人积极主动行使权利、及时解决纠纷,维护交易的安全、稳定。如果怠于行使权利,可能的结果就是丧失胜诉权,实体权利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这就要求债权人对自己的权利密切关注,及时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行使权利。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