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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单位: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9号 发文日期:2014-10-21
经研究,就明确企业出口新造集装箱退(免)税问题,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出口给外商的新造集装箱,交付到境内指定堆场,并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同时符合其他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准予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2014年及以后年度出口的,适用本公告。
特此公告。
[总局解读:公告出台背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生产企业出口的新造集装箱,交付到指定堆场并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同时符合其他退(免)规定的,准予办理退税。随着企业经营方式的多样化,部分外贸企业也通过上述方式出口新造集装箱,为公平税负,进一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出口新造集装箱的退(免)税规定,发布了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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