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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在私家车位上安装新能源车充电桩,没曾想联系物业在申请材料上盖章同意时却遭到了拒绝,业主应当如何维权?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一起业主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其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院判决物业公司限期向业主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业主马某诉称,其因购买新能源汽车需在自己所有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申请安装过程中,需物业公司同意建设充电桩。物业公司不同意在申请材料上盖章,导致充电桩安装不了,新车没法使用。”
物业公司辩称,客观上,因地下车库消防检查不达标、地库电容量的问题无法安装充电桩;与此同时,根据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其必须经过业主委员会的授权方可同意原告申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因购买新能源汽车,向电力部门申请安装充电桩,办理安装手续的过程中,被告知申请材料中应当包含小区物业公司或业委会、街道办事处、社区的《同意建设意见书》,但被告拒绝在意见书上盖章同意。
法院认为,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可根据自己的意志,通过其选定的合法方式对建筑物专有部分进行使用。案涉车位规划即为停放机动车,原告购买新能源汽车、安装充电桩符合该用途。同时,新能源汽车对于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意义重大,国家支持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物业公司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提供便利。
关于物业辩称案涉小区消防不达标的意见,法院认为物业不能以其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阻却业主行使正当权益,且施工单位将在安装过程将对施工条件进行专业审核,如不符合施工条件,物业应对其进行整改。关于物业辩称的电容量不足意见,法院认为其电容量不足情形尚未发生,即便存在,物业也应采取积极措施解决问题,而非简单拒绝业主申请安装充电桩。同时,因物业服务协议明确约定业委会不得干涉物业公司依法依约实行的经营管理活动,物业认为其需要获得业主委员会授权其并非适格被告的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某出具同意其停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法官说法
随着新能源车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车主面临着充电难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物业公司以电容量不足、存在安全隐患为理由推卸管理职能,拒绝业主在小区内安装充电桩,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对此,物业公司应当积极响应国家发展新能源产业政策,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全面的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不应滥用其管理权利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人为阻碍新能源汽车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和推广。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