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凌任职的广东海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海越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韶关分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由广东海越公司负责中国联通韶关分公司的线上订单交付服务。2019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陈凌利用担任广东海越公司电话卡配送员、配送组长、片区主管的职务便利,先后招揽被告人李武剑、左俊、梁业俊、曾嘉明等人,在向手机卡用户交付手机卡过程中,未经用户同意,擅自获取用户的实名制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出售给他人用于注册微信、京东、抖音等账号,其中一张手机号码注册微信账号后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被害人廖某某10万元。被告人陈凌等人涉案非法所得20.1万余元至1.5万余元不等。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一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凌、梁业俊、曾嘉明、左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武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陈凌等人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和提供给他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各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凌、梁业俊、曾嘉明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左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武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被告人陈凌等人作为通信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未经用户同意,擅自获取用户的实名制手机号码和验证码,非法出售给他人用于注册微信、抖音等账号,牟取非法利益,且其中一套手机号码和验证码注册的微信被诈骗分子利用,导致被害人廖某某被骗走巨款。为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入罪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依法对被告人陈凌等行业“内鬼”从重处罚,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态度,也是对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警示教育。
——《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之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