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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山东省某县某村委会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2-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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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赔偿  公开听证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山东某县某村村民刘某是1974年复员的退役军人,因1999年拖欠村集体“三提五统”款,其责任田被村委会收回。2002年5月,刘某以某村村委会为被告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村委会收回其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法。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某村村委会取消原告刘某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刘某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村村委会赔偿因违法没收土地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赔偿判决书,判令某村村委会赔偿刘某经济损失6678元。某村村委会在2004年进行部分赔偿后,未再支付剩余赔偿款,经刘某多次催要,村委会均不予支付。2021年8月30日,刘某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刘某多次到村委会、镇政府、县人民法院反映情况未果,向某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刘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超过二年法定期限,属于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决定以口头方式作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八条关于强制执行登记立案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决定的规定,法院执行立案程序存在违法情形。

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某逾期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于法有据;考虑到刘某的实质诉求是得到行政赔偿款,结合正在开展的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深入调查核实,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经调阅县人民法院卷宗材料,查阅某村村委会相关财务账目、询问村委知情人,了解村委经济情况,走访了解刘某家庭生活情况,查明:1999年,某村村委会以刘某拖欠村集体“三提五统”款3353.18元为由收回其责任田,在该行为被确认违法及判决行政赔偿后,向刘某支付1500元,剩余赔偿款未再支付;某村村委会承认并愿意继续支付赔偿款,但因该村集体长期负债经济困难暂时无力偿付。刘某独身一人,身患疾病,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生活困难。

为化解争议,2022年3月10日,某县人民检察院就该案举行了公开听证,经过现场阐述事实理由,公开听取评议和释法说理,刘某与村委会之间就相互折抵欠款等达成和解协议,鉴于村委会经济困难,折抵后某村村委会欠刘某的剩余赔偿款分三年付清。鉴于刘某年老多病,生活困难,某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和刘某的申请,给予刘某司法救助金5000元。刘某收到救助金后十分感动,感恩党和国家对退役军人的关心,体谅政府和村委会难处,当场表示放弃剩余赔偿款,一场历时十八年的争议得到化解。

对监督办案中发现的县人民法院执行立案程序违法问题,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县人民法院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以口头不受理决定替代书面不受理决定或裁定行为进行纠正,并加强类似违法问题排查和整改。某县人民法院予以采纳。

 

【典型意义】

弘扬拥军风尚,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让退役军人成为全社会尊重的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着力加强对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对当事人因逾期申请执行被法院不予受理而申请监督的行政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促进从实质性上解决当事人合理诉求,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七批)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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