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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采砂行政公益诉讼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2-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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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矿产资源保护  非法采砂  持续监督  协同共治

 

【要旨】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诉前检察建议推动政府对非法采砂行为统筹有序整改,同时持续跟进监督,增强检察建议监督刚性。

 

【基本案情】

山西省右玉县杨千河乡大沙河是黄河一级支流红河的重要组成部分。右玉县A砂厂、B砂厂等10家采砂厂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大沙河河道进行非法采砂,开采出的砂料达26000m³,占用河道范围长约4000米,宽约150米,不仅侵害了矿产资源,还破坏了沿岸的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7年11月22日,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后,依法立案调查。检察机关通过实地调查、查阅资料、询问采砂厂负责人、无人机航拍等方式查明:近年来,A砂厂、B砂厂等10家采砂厂在未取得采矿、采砂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大沙河河道非法采砂,无序开采和破坏性开采导致大沙河河道、堤坝和岸边土地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河道内形成深浅不一的砂坑,有的砂坑达3米多深、10米多宽;采砂设备和阻水弃料共同作用导致河道改向;河岸上随地搭建临时房舍,砂料堆积如山。另查明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和杨千河乡政府负有监管职责。

2017年12月10日,右玉县检察院分别向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和杨千河乡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县国土资源局制止非法采矿行为,责令采砂厂限期拆除占用土地上的违建房舍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建议水利局立即制止非法采砂行为,对河道进行修复;建议杨千河乡政府加强对辖区矿产资源的管理和保护,配合相关部门完成生态修复治理工作。

2018年1月,上述行政机关分别书面回复,因涉案部分采砂厂历经多次转让,经营主体的责任不易精准确定,且恰逢寒冬时节,河面结冰整改困难较大,拟于冰面解冻后再推进整改工作。右玉县检察院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案件延期,同时向县委县政府作专题汇报,推动成立了“右玉县生态环境资源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开展整改工作。5月初,水利、国土等10余个部门联合行动,对案涉采砂厂开展集中整治。6月3日,行政机关分别书面回复,案涉10家非法采砂厂已全部取缔,没收了开采出的砂料,填埋采砂坑、削缓岸坡,河道基本恢复功能。

2018年7月,右玉县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案件“回头看”时发现,案涉采砂厂虽已全部取缔,但部分河砂弃料随意堆积,采砂坑回填较浅,受损堤岸及破坏的土地未恢复原状,遂召开座谈会,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完成整改。在检察机关及相关行政机关共同推动下,右玉县政府于8月初引入第三方企业启动立项治理工作。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大沙河非法采砂生态环境修复工程于2021年6月通过验收。经过三年治理,非法采砂产生的垃圾得到有效清理,开采形成的砂坑已回填平整,修筑堤坝7600米,两岸种植树木6000余株,受损生态环境得以全面修复。右玉县政府以该案为契机,在全县开展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共取缔非法采砂厂15家,拆除违建房舍1800多平方米、洗砂船等机械设备30余件,恢复河道165万平方米。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案时不仅要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履职,还应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统筹行政机关合力解决非法采矿和生态修复难题。针对实际整治效果与整改目标仍有差距的情况,持续跟进监督,联合多方力量促进精准施策、全面整改,体现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检察担当。

 

——《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采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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