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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夏某某等人非法采砂破坏洞庭湖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2-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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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采砂  共同侵权  二审共同出庭

 

【要旨】

对于多人参与的非法采矿破坏生态行为,检察机关通过司法鉴定量化公益损害程度,以共同侵权人各自参与范围认定连带责任数额,同时探索上下两级检察机关在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二审程序中的诉讼地位和出庭职责。

 

【基本案情】

下塞湖地处洞庭湖腹地,是洞庭湖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部分区域位于南洞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试验区及横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试验区。2016年6月至11月,夏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驾驶九江采158号、湘沅江采1168号、江苏籍999号等采砂船至下塞湖区域未经许可非法采砂,获利2243.333万元,其非法采砂行为还对洞庭湖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夏某某等人因非法采矿罪,被刑事生效判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六个月,并追缴非法所得。

 

【调查和诉讼】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夏某某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刑事案件时发现本案线索,2019年3月26日,对夏某某等15人非法采砂一案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7月24日发布诉前公告,期满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抽调经验丰富的检察官组成专案领导小组,指导案件办理。益阳市检察院立案后迅速梳理从刑事案件获取的证据,明确办案思路,结合三条采砂船的不同获利金额、不同或交叉的参与人员,来认定不同违法行为人在共同侵权中应承担责任的份额,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资源受损情况、修复费用等进行鉴定。

经鉴定,夏某某等人非法采砂行为未发生在规划的采砂区,造成生态环境影响的空间范围共计约9.9万平方米,造成水生生物资源受损,河床结构改变,水源涵养量减少,对洞庭湖湖区和河道地形地貌、岸带稳定性、水文情势和水生生物等产生不利影响,修复水生生物资源受损、河床结构与水源涵养等受损所需的费用合计873.579万元。

2019年9月12日,益阳市检察院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夏某某对其非法采砂行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873.579万元承担赔偿责任,其他14名被告依据其具体侵权行为实际获利和造成损失的情况,按照比例分别承担连带责任。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被告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由于绝大部分原审被告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分散于各地服刑,为了充分保障其民事诉讼权利,湖南省检察院建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各监狱向原审被告送达有关诉讼文书,并征求其意愿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庭,对原审被告要求本人出庭的进行在线“云开庭”。该案是湖南省首例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二审案件,湖南省检察院与省高级法院就庭审程序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细致沟通,明确省、市检察机关同时出庭。益阳市检察院以被上诉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派员出庭,湖南省检察院以上一级检察机关履行二审出庭职责,全程参与法庭调查、辩论等庭审活动,发表的出庭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全程旁听庭审的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均对庭审效果予以了肯定。

2020年12月2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民终186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先后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第31批指导性案例。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一体化推进办案,通过司法鉴定,合理确定违法行为所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在此基础上准确认定共同侵权的被告在各自侵权损害范围内按比例应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二审开庭前与法院协商一致,推动二审庭审实质化,对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及其上一级检察机关在二审中的诉讼地位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采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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