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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担任车间主任的便利,被告人袁某利用空白的考勤卡为离职工人打卡,伪造上班记录,侵占公司财产10余万元。日前,如皋法院开庭审理后,以被告人袁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袁某系某公司的车间主任,负责车间的日常管理。根据公司管理规定,员工离职第一步是由车间主任审核签字,员工工资也是由车间主任制作排班表报厂里审批。
2020年9月,袁某分管的车间有个工人朱某只上了一个星期左右的班,就找袁某办理离职手续。袁某暗想,自己不向厂里上报朱某离职情况,同时让人帮助朱某继续打卡,这样厂里就会认为朱某继续上班,正常发放朱某工资,并缴纳社保和公积金。他电话联系朱某说出自己的想法,并表明后续公司继续发放的工资归自己,社保和公积金归朱某。朱某表示同意。
袁某随后安排车间的其他人员为离职人员打卡。自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间,袁某与朱某二人共谋,采用上述手段虚领公司人民币77494.4元。
也许一开始,袁某每月领取公司打到朱某卡上的工资时还战战兢兢,生怕东窗事发。随着次数的增多,袁某已经对这一“生财路径”驾轻就熟。2021年3月,工人周某找袁某申请离职,袁某采用同样的手段,找人代为打卡,制造周某正常上班的假象,侵占公司发放的工资款、社保和公积金。自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间,袁某与周某二人共谋,采用上述手段虚领公司人民币31489元。
案发后,袁某退出全部赃款。朱某、周某被另案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袁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综合其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情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本案的发生也警醒案涉公司要进一步规范员工管理,健全完善财务管理机制,源头防范“吃空饷”等现象的发生,助推企业的发展更快捷更稳健。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