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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四二一”“四二二”结构家庭越来越多,养老方式也由传统居家养老向护理/养老院养老转变。然而,由于我国养老机构服务体系尚不健全,随之而来的老人安全问题也愈加困扰着很多家庭,养老机构与老人家属间的矛盾凸显。近日,昆山姐弟三人就因父亲在一护理院内摔倒死亡,将护理院告上了法庭,这是怎么一回事?
小周的父亲周建年近九十,患有阿尔茨海默病、肺心病、帕金森病等疾病,小周作为家中的长子,考虑到兄妹三人平时都很忙,无暇悉心照顾老人起居,便决定将父亲送至昆山某康护理院养老。2021年1月的一个下午,小周突然接到护理院打来的电话,说其父亲周建从病床上坠落。赶到现场的小周立即将父亲送至医院救治,后周建因脑出血抢救无效死亡。对此,周建的三名子女认为护理院护理不当,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遂将护理院诉至昆山法院,要求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37.9万元。
在法庭上,原告小周出示当天到护理院后拍摄的照片、通话记录等证据,认为被告某康护理院的护工存在失职行为,坠床发生时护工不在身边,且当时仅有一侧床栏树立在位,相关安全保障缺失。周建坠床后,该护理院也没有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抢救,造成老人未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护理院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某康护理院对此并不认可,该院负责人称,事发时原告父亲周建的床栏双侧固定在位,坠床发生后,医护人员将一侧床栏放下,将其抱上床。此外,根据服务协议,一级护理并非是护理人员时刻寸步不离,护理人员在隔壁房间听到周建坠床的声音,即刻赶到予以施救,并通知家属。由于家属告知到现场后再决定是否拨打120转送医院,并不存在失职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父亲周建患有多种疾病,根据其入院时的医患沟通记录单,载明“患者年老体弱,且视力障碍,易发生各种不可遇见的意外,如摔倒、坠床”等条目,据此周建经被告某康护理院评定为一级护理,该护理院应进行严密照看,并定期对其进行身体检查及生活护理,履行与护理等级相应的服务义务。虽房内没有监控且无直接证据证明床栏是否树立,难以确认护理院是否履行了安全设施检查和保障义务,但周建在护理期间不慎坠床,时值白天,护理人员却不在病房内,属于看护不周。此外,根据双方住养服务协议中的约定,各方同意在住养人出现紧急情况时,护理院有权在通知家属的同时,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转送医疗机构。在坠床事故发生后,护理院虽进行了施救,但根据相关记录,其在施救时发现可能存在颅脑损伤,仍未及时送医,而是在事故发生后四十分钟才送往医院救治,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救治时间,存在护理失职的行为。最终,法院酌情判定被告某康护理院应对原告小周父亲的死亡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赔偿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共计11.38万元。
法官说法:
由于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养老机构应做好安全保障工作,特别是对于一些年老体弱的老人,更应做好事前的防范工作,并针对老人的生理特点改善居住条件,完善便于老人生活的各种设施,同时加强对护理人员的管理,做好突发情况预案,从而更好地保障老年人免于事故侵害。家属也应积极与养老机构沟通相关情况,定期看望老人,关注其身心健康,真正让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