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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    文号:财税[2014]63号    发文日期:201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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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令第103号第四项第29目规定,本文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委: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示范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人员的奖励,应按照以下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获得奖励人员在获得股权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物价格确定,但暂不缴纳税款;该部分税款在获得奖励人员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时一并缴纳,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

2.获得奖励人员取得按股权的分红时,企业应依法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将税后部分优先用于扣缴获得奖励人员取得股权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确定的应纳税额。

3.获得奖励人员在转让股权时,对转让收入超出其原值的部分,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后部分优先用干缴纳其取得股权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确定的应纳税额尚未缴纳的部分。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标准,由北京市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种科技部备案批准后实施。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企业相关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句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管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管管理人员。 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四、企业实施股权奖励,应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获得奖励人员在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获得奖励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者取得胸收益和资产用于缴纳其取得股权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的应纳税款尚不足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六、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关村管委会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七、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股权奖励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2014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实施股权桨励且已进行税收处理的,不再接本通知规定执行。

八、请北京市根据以上规定研究制定对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延期纳税的具体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1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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