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为规避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自作聪明”使用父亲的手机号注册微信进行频繁的高额消费。然而,这一切逃不过法官的火眼金睛,9月26日,南通通州法院执行局将被执行人姜某司法拘留十四日。
姜某曾向张某借款,因为不还钱,被张某告上法庭。通州法院经审理,判决姜某偿还借款本金13.7万元。但判决生效后,姜某却迟迟未自行履行,张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通州法院立案后,依法向姜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姜某收到文书后依旧没有主动履行,不主动申报财产,也未至执行局接受调查。执行法官通过电话、微信联系姜某,姜某也是拒不配合,试图以“拖字决”来规避法院执行。
到户籍地找不到人,能联系到却屡屡不予配合,案件似乎陷入僵局。面对这种情况,执行法官并未放弃,仍不断地通过微信、电话方式向姜某释法析理,表示债权债务关系不会因为时间流逝而消灭。姜某尚还年轻,躲得了一时,也躲不了一世,和法院“躲猫猫”是不明智的。在执行法官的循循劝导之下,姜某终于到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
执行法官知道像姜某这样90后的年轻人,肯定很依赖手机微信支付,而在案件立案之后,法院便已将姜某的微信账户冻结了。于是在调查询问过程中,执行法官主要从姜某携带的手机入手,发现姜某居然用的是一部新买的价值5000元钱的高档手机,而且在依法对姜某手机进行搜查的过程中,发现姜某使用的微信是用其父亲手机号注册的,微信流水平均每月高达一万元,个别月居然达到八、九万元的流水。姜某的这一行为,明显是属于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的情形。
执行法官在告知姜某上述行为已属于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的情形,按法律规定可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之后,姜某仍不知悔改,在督促履行依旧无果后,执行法官当即对其作出了十四天的司法拘留决定,并将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