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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合伙经营抖音店铺,对外售卖绿植。合伙过程中,原告王某负责直播,直播工作室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李某负责进货、发货等其他事宜,双方合伙经营的绿植存放于沭阳县一处仓库内。因双方合伙发生矛盾,原告王某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伙关系,分割合伙财产。原告王某认为本案直播工作室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淮安市清江浦区是本案合同履行地,故向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李某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其称抖音直播对场所没有要求,只要有手机就可以直播,双方合伙过程中直播地点并不固定。又因其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均在沭阳县,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沭阳县法院审理。
经查,原告王某、被告李某的住所地均不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双方合伙过程中使用抖音号“水草缸”直播,该抖音号的关联店铺名称为“王的花园”。“王的花园”店铺商家资质一栏上传了被告李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位于沭阳县。
【裁判说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提起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关于合同履行地,本案原、被告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双方争议的标的也并非给付货币或交付不动产,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合伙合同中,各合伙人负有共同履行合伙协议的义务,故各合伙人住所地均为合同履行地。因原、被告双方住所地均不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不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此外,本案诉争的抖音店铺登记的是被告李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据此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合伙经营的实际系被告李某在沭阳县的花木业务,该业务涉及进货、储存、宣传、发货、收款等多个环节,直播业务仅是其中的一部分,不宜简单将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的直播地点作为诉争合伙合同的履行地。综上,因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法官评析】
关于本案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双方主要通过抖音直播经营抖音店铺,此种经营方式区别于传统的线下经营方式,抖音直播是双方合伙的主要内容,直播工作室所在地应视为双方合伙履行地。另一种观点认为,抖音直播地点不能当然认定为合伙合同履行地。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直播对场所、设备等没有特殊要求,本案可能存在多个直播地点。作为一种新兴的在线交互方式,直播具有快速、共享、自由、可存储、便捷、即时等特性,对环境、设备并无特殊要求。正如被告李某辩称的那样,只要有手机和网络,随时随地都可以直播。原告王某虽称因双方合伙出售的绿植需要水培,直播地点必须固定,但从双方合伙经营的抖音店铺发布的短视频看,确实存在室外拍摄的情形。
其次,双方合伙经营抖音店铺,直播仅是一种宣传方式。合伙经营抖音店铺与合伙经营实体店铺,仅是经营形式和营销形式的不同,并未改变原、被告双方作为卖家对外出售货物的本质。原、被告合伙的业务同样涉及进货、储存、发货等环节,直播仅是双方合伙的一个方面,不宜简单将直播工作室所在地等同于合伙合同履行地。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条规定的“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而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属于合伙内部争议,原告虽有要求被告支付合伙收益的诉请,但该诉请指向的是各合伙人共同履行合伙协议的义务,故本案应属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的情形,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各合伙人共同履行合伙协议的情形下,各合伙人各自所在地均为合同履行地,故原、被告住所地均应视为本案合同履行地。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