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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已逾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受害人是否存在误工费一直存在争议。近日,如皋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法庭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维护了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了老年人社会参与的积极性。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份,邹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季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季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邹某某、季某某分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季某某受伤后至医院住院治疗。邹某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季某某起诉至本院,要求邹某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58853元。
法院审理:
本院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已超法定退休年龄,应否支持误工费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为,季某某提交了劳务协议书、工资明细、工资汇总表、工作证等证据佐证。审理中,本院前往与季某某签订劳务协议书的某重工公司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季某某的当庭陈述及其所提交的证据与本院的调查情况相吻合,故虽季某某在事发时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但应能认定其事发前在某重工公司工作,且确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了相关误工损失,对其主张的误工损失,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在侵权纠纷案件中,部分受害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侵权人或保险公司往往以受害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存在误工费未由进行抗辩。本案裁判明确,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老年人,其因侵权行为而导致误工收入减少的依法应获得赔偿。《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明确要促进老年人的社会参与,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本案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受害人的误工费予以支持。对于维护老年人就业权益,充分发挥低龄老年人作用,推动实现老有所为、老有所养,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