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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一人抚养一个孩子,父亲对姐姐的付出,可以抵消对弟弟的义务吗?近日,随着海安市人民法院判决书的送达,一起抚养费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即使母亲未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也不能抵消父亲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2014年,赵某与孙某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两个孩子均由女方赵某抚养,男方每年给付抚养费3万元,直至孩子均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但2016年,孙某便将婚生女小甲带至云南老家上学至高中毕业,期间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由孙某负担。而婚生子小乙一直跟随赵某在本地生活、上学。
2022年7月,赵某作为小乙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支付每年拖欠的抚养费1.5万元,合计13.5万元。
审理中,孙某辩称,每年3万元是给两个孩子的抚养费,但实际两个孩子分别由父母抚养,既然赵某从未给小甲支付过抚养费,那自己也没有义务给小乙支付抚养费。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子女与父母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在父母离婚后,无论父母一方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未成年子女都有权利要求父母双方履行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该权利是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本案中,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赵某所有、由孙某支付抚养费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孙某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虽然孙某自2016年将小甲带至云南老家生活,并负担相应费用,但这并不能冲抵其对小乙应负担的抚养费,故法院对要求孙某给付小乙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生活上对子女的养育,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负担和日常生活的照料,这是子女健康成长的物质基础,父母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无条件的,任何时候都不能免除。
子女对父母享有法定的抚养费请求权。不同于大部分民事法律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因子女的出生事实或收养行为而产生。即父母对子女负有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既有人身属性,又有经济属性,且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因夫妻双方之间婚姻存续状态的变化而变化,它是子女抚养费请求权的基础。因此,本案中,在孙某未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小乙有权向孙某主张抚养费。至于孙某主张赵某亦未支付抚养费的抗辩,因抚养费具有人身属性,不同于一般债权,不同子女、乃至同一子女在不同阶段关于抚养费的权利义务内容皆是不同的,是不能相互抵消的。在此情况下,若孙某欲向赵某主张关于小甲的抚养费,可以向法院另行起诉,主张抚养费。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