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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裁判结果监督 检察建议 违法建设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
【基本案情】
2017年,某体育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体育文化旅游公司)采取私下租赁方式擅自占用湖北省某县级市1972.93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滑雪场项目,并修建5栋钢棚和1处水池,所占土地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部分设施位于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该市国土资源局(现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调查认为,体育文化旅游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于2018年7月31日对体育文化旅游公司非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退还占用的集体土地,并处以16684.45元罚款。
该公司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19年1月31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法院当日立案后于同年3月14日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相关应诉材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应诉材料后,直至次月16日才向市法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的规定。法院认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逾期答辩及提交证据未提出合理理由,也未事先提交延期申请,视为行政处罚没有证据支持,遂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判决。处罚被撤销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继续依法履职。直至2021年8月,该公司非法占地行为仍在持续。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 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市法院办案中违反法律规定送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行政处罚被撤销后未继续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非法占地“搁浅”四年未处理,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未得到修复,遂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启动依职权监督程序。
调查核实 市人民检察院调取审判卷宗、执法卷宗,开展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走访附近村民及村委会,经调查认为:一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超期答辩、未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交答辩状。本案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时隔32天后才向市法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超出法定期限且未说明理由,致使处罚被撤销。此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继续履职,非法占地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二是市法院送达不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本案中,市法院于2019年1月31日予以立案,立案后于同年3月14日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送达起诉状副本,超出法定期限。
制发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认为,体育文化旅游公司滑雪场项目建设所占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部分设施位于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行政机关虽作出处罚,但因逾期举证、消极应诉致使行政处罚被撤销后,仍有查处违法行为的职责和义务。2021年8月25日,市检察院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督促涉案土地恢复农用地功能;规范行政应诉工作,加强辖区内土地管理和监督力度,严格耕地保护。同年11月16日,市检察院向市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加强管理,规范行政诉讼文书送达。
处理结果 检察建议发出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9月2日对本案恢复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认定体育文化旅游公司在未取得用地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占用2546.98平方米修建厂房及其他设施,于10月21日对体育文化旅游公司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退还占用的集体土地,并处以38204.70元罚款。新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体育文化旅游公司仍未自动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2022年1月18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年2月26日,市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目前违法建设已基本拆除到位。针对诉讼文书送达问题,市法院主动开展专项自查并予以规范,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清江源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对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源头实行严格保护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九条和《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本案中,某体育文化旅游公司在清江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占地建设滑雪场项目,违反上述规定,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三条、《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条关于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对此,检察机关立足行政检察职能,在监督生效行政裁判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存在怠于履职情形,对此一并提出检察建议,推动“搁浅”四年未被处理的非法建设得以拆除,以实际行动助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
——《行政检察助力长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