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2022年 > 11月 >
11月
[全文废止]——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发文单位: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发文日期:2022-11-04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十八条规定,自2023年4月27日起,本文同时废止]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继续加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扩大江苏省纳税人可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的开票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1月7日起,江苏省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二、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区、市)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江苏省纳税人可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
三、全电发票试点的其它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1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2年11月4日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