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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箱滑落伤人 “低头族”要负全责(以案说法)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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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5岁的中学生李某放学后拉着行李箱独自乘坐地铁回家。李某乘地铁站内自动扶梯上行至末端时,因双手拿手机低头看,未拉住随身携带的行李箱,行李箱翻滚并迅速滑落到扶梯底端,砸伤刚刚踏上扶梯的沈某,导致沈某头骨开裂、寰椎骨折。沈某因与李某的监护人协商不成,遂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及其监护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李某及其监护人辩称,事发时沈某向右看,未注意到行李箱滑落,沈某自身也具有过错,应自行承担30%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搭乘自动扶梯时低头看手机,未妥善管理好携带的行李箱,导致行李箱滑落砸伤沈某,李某的过失行为导致本案侵权损害后果,李某具有过错;李某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失去控制的行李箱滑落致人损害后果发生具有预见的可能,沈某的损害后果与李某的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李某对沈某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李某及其监护人赔偿沈某全部损失26000余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说法】

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因疏忽未管理好行李箱,其过失行为导致侵权后果,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从行李箱滑落到砸伤沈某时间极短,且行李箱的拉杆是拉起状态,滑落时,占据了整个扶梯的横向空间,沈某没时间也没空间避让,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具有过错,不应当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因此,李某构成侵权,应当对沈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搭乘自动扶梯,应保持注意力集中,如因看手机导致他人或者自身伤害,都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呼吁人们坚持文明出行,守住安全底线,在公共场所自觉遵守乘梯规则、交通规则,做文明出行的倡导者、实践者、推动者。特别是未成年学生,家长、学校应当加强对他们的安全教育和法治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使其能够提前辨别和注意可能发生的危险,避免遭受各种形式的不法侵害,同时也要引导未成年人形成公共安全意识,提前考虑自身行为可能引发的后果,避免因自己的不良行为对他人造成安全隐患。

——来源:人民日报 》( 2022年11月17日   第 1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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