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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抗辩车辆加装、改装并要求据此免责能否成立?近日,如皋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史某28100元。
2020年,史某驾驶其自有的重型自卸车辆在场地进行粮食卸货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粮食、机器受损。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载明上述事实,并认定史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因史某为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车损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史某遂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理赔。保险条款中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第九条约定:“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次生灾害;(二)……(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因史某与保险公司未就车辆理赔达成一致意见,史某遂单方委托A公估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公估,公估损失为4万元。史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4万元进行理赔。
审理中,保险公司以车辆加装、改装为由要求免责,对史某单方公估的项目及单价均有异议,向法院申请委托司法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公估意见,除车辆大梁公估为“大梁校正”外,其余车损项目及单价均与原单方公估意见一致,最终车损公估为28100元。
史某对司法鉴定意见不服,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同时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本案审理中,双方之间存在以下争议:一、保险公司抗辩车辆加装、改装并要求据此免责能否成立?二、如不能免责,案涉车辆损失应如何确定?
【法官说法】
一、本案中,首先应解决的是保险公司能否以车辆加装、改装为由抗辩免责?法院经审理认为,不能免责。理由如下: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其承担举证不能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
现保险公司抗辩案涉车辆存在加装、改装情形并据此要求适用免责条款予以免责,则应就车辆存在加装或改装、该加装改装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符合免责情形进行举证。但其仅提供车辆照片,该照片虽显示车辆高度存在一定的变化,结合原告陈述及证人证言可知,该车辆中加高的部分系因运送散装稻谷之需而由原告内置于车辆且可随时拆卸的铁皮箱,事故认定书中未认定车辆存在加装、改装或超载等情形,亦未认定事故的原因系该情形所致,保险公司仅依据照片抗辩车辆存在加装、改装要求适用免责条款而予以免责,不能成立。
二、保险公司无法免责的情况下,案涉车辆损失应如何确定?
现史某主张按照其单方公估意见确定车辆损失,即认为案涉车辆损失中的大梁应更换而非校正,但其申请专家辅助人给予的专家意见及证人证言,仅能证明大梁发生了扭曲,其认为应直接更换且实际直接进行了更换,不能证明大梁存在无法校正、必须更换的情形,其未进行校正,而自行直接更换,并据此要求按其单方公估车损进行理赔,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被告在审理中向法院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对车辆大梁作出大梁校正的评估,并鉴定车辆损失金额为28100元,司法鉴定机构亦派出鉴定人出庭接受法庭质询,并当庭明确表示车辆的大梁发生扭曲,但尚未达到因梁体本身断裂或因受到撞击而出现明显折痕导致分子结构出现改变,且必须更换的标准,宜采用冷拉伸的维修方法进行校正而非直接更换。该司法鉴定程序合法、正当规范,案涉车辆损失应按照司法鉴定意见认定为28100元。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