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2014年 > 7月 >
7月
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    文号:财关税〔2014〕37号    发文日期:2014-07-02
【字体: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中“落实公平税赋政策,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精神,现就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首批对国内完全能够生产、质量能够满足下游加工企业需要的进口热扎板、冷扎板、窄带钢、棒线材、型材、钢铁丝、电工钢等78个税号的钢材产品(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自2014年7月31日起,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对2014年7月31日前已签订的合同,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实际进口的,允许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以保税的方式开展加工贸易。

二、上述政策措施适用于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2014年7月31日前区内已设立并从事附件所列产品加工贸易的企业暂予以除外。

特此通知。

 附件:首批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产品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7月2日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