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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制造劳动纠纷,“劳动碰瓷”被判驳回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2-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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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事项:

李某在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李某存在上班睡觉等不遵守工作纪律的行为。工作不到2个月,李某即主动提出离职。经协商一致,公司支付给李某工资及社保补贴等相关费用。后李某诉至法院,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法院查明,两年来,李某先后七次在不同法院起诉不同单位,均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李某在不同单位的工作时间短则数日,长则数月,且用人单位均抗辩李某在工作中存在不遵守工作纪律等行为。法院认为,李某利用用人单位管理漏洞,故意制造劳动纠纷以获取不当利益,严重违反了诚信原则,依法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价值:

“不宝金玉,而忠信以为宝。”中华民族历来有敬业乐群、忠于职守的优良传统。古有“鞠躬尽瘁,死而后已”,今有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时代诠释。本案李某专找用工不规范的单位“劳动碰瓷”,有心“找茬”,无心工作,滥用诉权谋取不当利益,有违职业道德。本案裁判旨在遏制“碰瓷式”维权,同时也教育指引人们诚信为人、踏实工作。

 

——《江苏省第五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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