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特色专栏 > 相关案例 >
相关案例
上世纪九十年代村民口头协议自愿互换承包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法有效吗?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2-12-04
村民之间为方便生产作业,往往会内部自行调整。上世纪九十年代,因为相互信任,且未涉及其他经济利益,村民之间往往都是口头约定,而不会订立书面协议,更不会向专门机构进行登记备案。但近些年随着拆迁、转包、出租等因素的影响,不同地块价值出现了巨大差异,二三十年稳定的互换关系也随之动摇,引发各类纠纷。近日,启东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杜某,被告刘甲、刘乙原均系启东市合作镇某村某组村民。九十年代,杜某与蔡某户经口头协议,达成承包土地互换协议,杜某将郁家宅后0.941亩土地与蔡某户位于张家宅后0.946亩土地进行互换,但双方未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进行变更。蔡某户共有四人,分别为户主蔡某、妻子黄某、子女刘甲、刘乙。蔡某、黄某已去世。现杜某要求确认二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互换合法有效。
法院审理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首先,原告与蔡某户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双方于九十年代口头达成互换土地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事实上实际履行土地互换长达二十多年,案涉互换土地用途亦未改变,故双方的土地互换合法有效。其次,涉案土地系家庭承包土地,两被告作为家庭成员亦有相应权利。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主要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九十年代,涉案土地系包括两被告在内的蔡某户家庭共有的承包地,土地互换系整个家庭成员的共同意思表示。现该户中的蔡某、黄某已去世,原告起诉该户的其他家庭成员刘忠、刘英,其被告主体适格。判决原告杜某将郁家宅后0.941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与被告刘甲、刘乙将张家宅后0.946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互换合法有效。
——来源:江苏法院网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