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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九十年代村民口头协议自愿互换承包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法有效吗?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2-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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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之间为方便生产作业,往往会内部自行调整。上世纪九十年代,因为相互信任,且未涉及其他经济利益,村民之间往往都是口头约定,而不会订立书面协议,更不会向专门机构进行登记备案。但近些年随着拆迁、转包、出租等因素的影响,不同地块价值出现了巨大差异,二三十年稳定的互换关系也随之动摇,引发各类纠纷。近日,启东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杜某,被告刘甲、刘乙原均系启东市合作镇某村某组村民。九十年代,杜某与蔡某户经口头协议,达成承包土地互换协议,杜某将郁家宅后0.941亩土地与蔡某户位于张家宅后0.946亩土地进行互换,但双方未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进行变更。蔡某户共有四人,分别为户主蔡某、妻子黄某、子女刘甲、刘乙。蔡某、黄某已去世。现杜某要求确认二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互换合法有效。


法院审理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首先,原告与蔡某户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双方于九十年代口头达成互换土地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事实上实际履行土地互换长达二十多年,案涉互换土地用途亦未改变,故双方的土地互换合法有效。其次,涉案土地系家庭承包土地,两被告作为家庭成员亦有相应权利。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主要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九十年代,涉案土地系包括两被告在内的蔡某户家庭共有的承包地,土地互换系整个家庭成员的共同意思表示。现该户中的蔡某、黄某已去世,原告起诉该户的其他家庭成员刘忠、刘英,其被告主体适格。判决原告杜某将郁家宅后0.941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与被告刘甲、刘乙将张家宅后0.946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互换合法有效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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