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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吴某甲、吴某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2-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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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行业“内鬼”  健康生理信息  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韦某,某医院产科主管护师。

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二人均系保健按摩中心个体经营者。

吴某甲、吴某乙在广西南宁市江南区经营一家保健按摩中心,主要是向产妇提供服务。为扩大客源,吴某甲向南宁市某医院产科主管护师韦某提出,由韦某提供产妇信息,并承诺每发展一名客户就给韦某50元或60元报酬,若客户后续办卡消费则另外向韦某支付10%的提成。

2018年至2020年6月,韦某便以写论文需要数据为由,通过欺骗有权限的同事登录该医院“护士站”系统查询产妇信息后拍照发给自己,或者自行通过科室办公电脑查询该医院“桂妇儿”系统产妇信息后拍照,不定期将上述产妇信息照片通过微信发给吴某甲,吴某甲、吴某乙则利用上述信息安排员工通过电话联系产妇发展客户。

经查,韦某向吴某甲、吴某乙出售包括产妇姓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分娩日期、分娩方式等在内的产妇健康生理信息500余条。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审查逮捕

2020年7月10日,公安机关对韦某、吴某甲、吴某乙提请批准逮捕。广西南宁青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韦某、吴某甲、吴某乙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因部分事实需进一步查证,不采取逮捕措施可能导致证据被毁灭,遂作出批捕决定。

(二)审查起诉

2020年9月11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10月12日,青秀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江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通过梳理韦某获取产妇健康生理信息的渠道、交易方式等,认定韦某非法获取、出售产妇公民个人信息数量500余条,依法应予定罪处罚。而且,韦某将其在履职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出售给他人,依法应从重处罚。经释法说理,韦某等三人均认罪认罚,在辩护人见证下自愿签署具结书。10月26日,江南区人民检察院对韦某、吴某甲、吴某乙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

(三)指控与证明犯罪

2020年11月12日,江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审理期间,韦某主动退赔违法所得。韦某、吴某甲及辩护人提出,涉案公民个人信息大部分隐私性不高,且未被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吴某乙及辩护人提出,吴某乙没有直接参与获取产妇信息,是从犯的辩护意见。

公诉人答辩指出,涉案信息不仅有产妇姓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一般信息,还涉及分娩日期、分娩方式等隐私信息,敏感程度高,韦某将在履职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出售给他人,不仅侵害孕产妇的个人权益,还危害了整个医疗体系的信用,依法应从重处罚。吴某乙虽未直接参与获取信息,但与吴某甲共同出资购买信息,并用于经营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四)裁判结果

2020年12月16日,江南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和意见,认定韦某、吴某甲、吴某乙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韦某、吴某甲、吴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两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五)综合治理

针对涉案医院对公民个人信息管理不善、对从业人员纪律约束不强、法治教育不足等问题,江南区人民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促进涉案医院倒查信息安全管理状况,完善患者信息安全管理措施与制度,从源头防范公民个人信息泄露。

 

【典型意义】

(一)依法打击“行业”内鬼内外勾连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产妇分娩信息等是医院在开展医疗活动过程中掌握的公民健康生理信息。对于医护人员将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中获得的产妇健康生理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予以打击。对下游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也应依法打击,实现全链条惩处。

(二)通过检察建议促进诉源治理。行业“内鬼”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反映出部分重点领域公民个人信息管理存在漏洞,内部监管机制不到位,相关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检察机关办案中应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医疗单位履行监管职责,完善对患者健康生理信息的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杜绝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问题的发生。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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