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特色专栏 > 相关案例 >
相关案例
“标会”高利是假 掏空钱袋是真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2-12-15
民间标会,又称民间“互助会”,标会的发起组织者为“会头”,普通会员则为“会脚”。“会头”把“会脚”召集到一起,约定标会的本金规模及按期举行的时间,会员每期缴纳一定数量的会费,轮流交由某一人使用。“会头”优先无偿使用第一次会款,而“会脚”如想使用会费,则需暗中竞价,承诺给其他会员的标息越多,就越容易获得会费的使用权。
马某原本是一家服装店的老板,因经营不善,加之每个月还有车贷需要偿还,“头脑灵活”的她便萌生了通过组织“标会”来筹集资金的念头。凭借着做生意积累起来的“人脉”,马某某主动电话联系甚至亲自登门游说,在她的花言巧语及高额回报的承诺下,很多亲朋好友加入了马某组织的“标会”中。
一开始马某只是组织会费几百元的“标会”,初尝甜头的她,渐渐迷失了自我,胆子也变得越来越大。而其他会员在拿到“高额”标息后,对马某也越来越信任,经过大家的口口相传,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了马某的“标会”。就这样,马某陆续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陈某、胡某某、夏某某等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00万余元。
出的标息多了,很快马某就陷入了入不敷出的困境,正当她准备组织更大的“标会”来“拆东墙补西墙”时,公安民警找上了门。
兴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法律规定,以民间“标会”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主动退出全部赃款,我院依法判决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组织民间标会和参加民间标会的行为都不受法律保护,在遇到以民间标会等形式融资时,不能贪图高息便利,要慎重考虑融资风险,认清“标会”真相,远离集资陷阱,谨防“互助”演变成为危险的“金钱游戏”。
——来源:江苏法院网
上一篇:再婚相伴近40载 八旬老人诉离婚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