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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恶势力犯罪集团 网贷 “软暴力”催收 寻衅滋事
【要旨】
行为人针对债务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催收行为超过法律允许的限度,使用从网贷公司获取的欠款人手机通讯录信息,滋扰、纠缠、辱骂、威胁、恐吓债务人以及与债务无关的第三方,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有组织地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软暴力”催收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在依法严惩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软暴力”催收行为的同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妥善处理涉众犯罪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北京元海慧诚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海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郭某焕,元海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人郑某波,元海公司催收部负责人。
其他39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015年4月以来,赵某先后成立元海公司及多家关联公司从事网络贷款催收业务,依托公司形成了一个以赵某、郭某焕为首要分子,包括部门负责人、高级主管、高级组长、培训师、催收员等人组成的多层级、组织严密的非法催收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5年4月至2019年4月间,元海公司业务员在催收过程中,采用发送PS淫秽图片、群呼、使用轰炸软件发短信等“软暴力”手段,对欠款人及其紧急联系人、通讯录联系人进行滋扰、言语辱骂、威胁、恐吓。被害人涉及全国大部分省份,侦查机关取证被害人达700余人。上述行为造成广州市公安局某城区分局及某派出所、湖北省随州市某医院及120急救中心等众多单位和个人无法正常工作,众多被骚扰人员因此产生恐惧心理,导致家庭矛盾,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经审计,2017年至2019年,该公司催收员通过上述方式收取服务费1.87亿余元,待收服务费1.13亿余元,公司所收服务费部分用于公司运营及以工资、业绩提成等名义发放给各催收人员等。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1月23日,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赵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且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对42名被告人提起公诉。2020年7月29日,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并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决其他41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至一年五个月不等,或并处罚金的刑罚。一审宣判后,所有被告人服判未上诉。
【指控与证明犯罪】
(一)本案涉网贷“软暴力”催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一是本案针对债务人的“软暴力”催收行为超过法律允许的合理限度,属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被刑事处罚。法律为保障民事行为中各方主体的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设置了诸如协商、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规则、制度。催收作为解决债务纠纷的一种方式,亦应当按照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不得超过合理限度。本案被告人为了催收欠款,不分时段,长期采用频繁拨打电话、群发短信、组织群呼、使用手机轰炸软件等手段给欠款人施压,有的咒骂欠款人家人,威胁上门砍人,以其家人安全相威胁;有的一天甚至发上千条验证码信息进行短信轰炸;有的把经过PS的欠款人裸照发送给欠款人亲友,并配上辱骂文字,践踏他人人格尊严。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试行)》关于“催收人员…不得采用恐吓、威胁、辱骂以及违反公序良俗的语言或行为胁迫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等规定,催收手段违反行业规则,也为法律所不容许。有些受害者不堪忍受“软暴力”催收行为的影响向相关网络平台进行投诉,也有受害者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进行过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对此进行过批评制止,但催收公司仍未改正,继续实施非法催收行为。二是本案中催收人员使用从网贷公司获取的欠款人手机通讯录信息,骚扰、纠缠、辱骂、威胁欠款人的亲友甚至普通联系人,系寻衅滋事。网贷公司放贷时,预设霸王条款,以极小文字设置贷款人同意网贷公司收集个人通讯录数据等信息的格式条款,在未充分提示贷款人的情况下收集个人手机通讯录数据等信息,违反了民法关于订立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合理提示的规定。催收公司使用其获取的与债务无关的个人、单位的联系方式,对无关的个人、单位发送带有威胁、辱骂内容的短信和持续不断的电话骚扰,侵害了第三方的隐私、生活安宁以及工作秩序。三是上述对债务人以及债务人以外的第三方实施的非法催收行为,达到了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本案“软暴力”催收时间长、次数多。催收人员针对个人用“呼死你”之类的恶意软件进行短信、电话轰炸、辱骂。涉案催收公司,雇佣300余名催收员,每个催收员打电话的总次数、发送短信的条数数以千计、万计。本案“软暴力”催收受害者总数超万人,被害人分布地域广,涉及全国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受害者中包括欠款人本人以及与债务无关的个人、单位。本案“软暴力”催收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大。催收公司通过发送带有侮辱、威胁、辱骂等内容的短信和持续不断的骚扰等催收行为既给被害人个人造成心理强制,又严重影响个人及单位正常工作、生活和社会秩序。如被告人对广州市某派出所辅警进行电话催收,恶意占用报警电话线路,骚扰办公电话19小时有余,甚至威胁电话“轰炸”该公安分局20余个派出所的值班室电话。又如湖北省某医院一后勤人员网贷逾期,催收人员遂对该医院各科室(包括急诊)进行电话“轰炸”,造成120急救室无法工作。
(二)本案有组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软暴力”催收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是被告人多人多次实施网络“软暴力”催收,有明确的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成员众多,存续时间较长,符合恶势力组织的组织特征。为实施非法网络催收,2015年4月以来,赵某先后成立并控制元海公司及多家关联公司,下设催收部、质检部、招聘部等工作部门,催收部分设30余个催收组,招募300余名业务员,整个组织以公司形式运营,逐步形成了以赵某、郭某焕等人为首,包括部门负责人—高级主管、高级组长、培训师—催收员组成的规模较大、层级分明,骨干成员相对固定,相对稳定的犯罪组织。该案催收公司人员长期通过电信网络有组织地采取“软暴力”手段滋扰、威胁、恐吓、辱骂他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困扰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尤其是恶意滋扰与债务无关的人员,属于为非作恶、欺压百姓。该案催收公司人员采取“软暴力”催收行为,违法犯罪次数多,涉及的侵害对象多,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如有个别欠款人在持续不断的催收骚扰下,精神失常、抑郁甚至产生自杀倾向。催收员还利用电话“轰炸”派出所、医院等单位,严重破坏了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社会影响较为恶劣。二是有组织地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软暴力”催收,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组织实行公司化运作,公司虽在内部设立合规部但流于形式,公司管理人员对催收人员进行催收话术和催收方式培训,对催收人员实施恶意催收有明确授意,公司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定期组织中高层人员召开例会,研讨催收情况并按催收业绩严格考核催收员,组织成员对实施“软暴力”催收存在共同故意,属于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综上,该犯罪组织符合恶势力认定条件,同时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分层处理涉众型犯罪。对于犯罪嫌疑人众多的“软暴力”催收案件,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催收工作的实际控制人、主要部门负责人、作用较大的催收员,依法予以从严惩处;对于实施违法催收行为次数少、违法所得少,能够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好,如实供述本人及上下游同案犯的行为,对案件的侦破和犯罪事实认定起重要作用,社会阅历少的刚毕业学生或务工的年轻人,属于初犯、偶犯等,本着教育挽救的方针,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典型意义】
信息化时代人们的正常生活难以离开网络,信息网络的快速便捷性导致滋扰、纠缠、辱骂、威胁行为成本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软暴力”催收具有传播快、强度大、危害严重等特点。行为人可以不分时段、不分对象不间断实施滋扰、威胁等行为,制造、编造的欠款人负面信息、泄露的个人隐私在网络空间传播迅速,范围广泛,对当事人人格尊严、生活秩序造成严重损害。检察机关应当深刻认识非法催收行为的趋势变化,高度重视该类行为的危害性,切实加强与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收集处置群众反映的问题线索,打早打小,除恶务尽。
同时,惩治“软暴力”催收并不是保护、放纵“老赖”,目的是规范催收方式,打击“软暴力”催收这一越界手段行为,维护正常的纠纷解决秩序和网贷市场秩序。对于确实有合法债务纠纷,要区分“软暴力”催收的具体情节、后果的严重程度,视情分别采用行政手段或刑事手段予以打击治理。要重点打击违法违规获得、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尤其是针对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员的滋扰、威胁、恐吓行为。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