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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某医疗科技公司诉安徽某健康科技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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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企业名誉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依法保护企业名誉权是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确认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本案中,安徽某健康科技公司未经核实,采取投诉、公开发布指责声明的方式,侵犯同行业安徽某医疗科技公司名誉,致使其商业信誉降低,构成侵犯企业名誉权。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安徽某健康科技公司停止侵害、删除发布在网站上的不实信息并登报赔礼道歉,既保护了被侵权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行业在良性竞争中发展。


  (二)基本案情
  原告安徽某医疗科技公司与被告安徽某健康科技公司均生产防护口罩。2021年7月,安徽某健康科技公司向安徽省商务厅投诉称,安徽某医疗科技公司盗取其公司防护口罩的产品图片等宣传资料,并冒用其公司名义在国际电商平台上公开销售产品。随后,安徽某医疗科技公司收到安徽省商务厅的约谈通知。与此同时,该公司不断接到客户电话反映称,安徽某健康科技公司在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指责其盗用防护口罩名称、包装的文章,被各大网络平台转载。经查,涉案国际电商平台设立在东南亚某国,安徽某医疗科技公司从未在该平台上注册企业用户信息,也不是该平台的卖家商户,虽然平台上确有安徽某健康科技公司防护口罩的产品信息,但网页配图中安徽某医疗科技公司的厂房和车间图片系被盗用和嫁接。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安徽某医疗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安徽某健康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名誉权行为并赔礼道歉。安徽某健康科技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安徽某医疗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在国际电商平台销售和宣传侵权产品,并赔礼道歉。


  (三)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涉案国际电商平台上涉及两家公司的商品信息均为网站用户在其个人终端上自主上传,安徽某医疗科技公司没有在该平台上注册过企业用户信息,不具备在该电商平台上销售产品的前提条件,网页配图系被他人盗用。安徽某健康科技公司发现平台用户存在侵权行为后,应当第一时间向该电商平台要求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并查清实际侵权人。但安徽某健康科技公司未核实信息来源,仅凭配发的安徽某医疗科技公司图片即向有关部门投诉。在投诉尚无结论时,安徽某健康科技公司即在公司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发布不实言论,主观认定安徽某医疗科技公司假冒、仿冒其公司产品,文章和声明被各大网络平台大量转载和传播,足以引导阅读者对安徽某医疗科技公司产生误解,致使公司的商业信誉降低,社会评价下降。安徽某健康科技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安徽某医疗科技公司的企业名誉,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依法判决安徽某健康科技公司停止侵害、删除发布在网站上的不实信息并登报赔礼道歉,驳回安徽某健康科技公司的反诉。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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