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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引发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一批高空抛物罪案件,该批案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后,常熟首批以高空抛物罪定罪处罚的案件。
案例一:
被告人吴某饮酒后因嫌楼下声音吵闹,在其位于某小区五楼的家中将玻璃酒瓶等垃圾抛向楼下,经围观人员劝阻后,仍继续抛掷2个玻璃酒瓶,造成该小区底楼院内玻璃棚顶损坏,玻璃酒瓶碎片等垃圾散落在小区楼下绿化带、人车通行道路等地。
案例二:
被告人方某、陆某在某公司宿舍楼从事保洁工作,为节省体力,二人先后将装有锅具、金属栏杆等物品、总重十余公斤的麻袋从5楼宿舍窗户扔出,部分物品砸中被害人停在该栋楼下的轿车,经鉴定,车损为人民币190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案例三:
被告人左某饮酒后与女友发生口角,为发泄情绪,在其位于某小区20层的住处阳台上,先后抛掷地球仪一个(重1.115千克)及电风扇一台(重3.495千克),被抛掷物均摔落至该居民楼楼下人行横道南侧草坪上。
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述四名被告人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高空抛物罪,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方某、陆某、左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说法】
高空抛物罪属于具体危险犯,高空抛物行为即使没有造成实害后果,只要产生了具体危险、实质扰乱了公共秩序,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就应以高空抛物罪定罪处罚。此外,该罪虽属轻罪,但高空抛物行为若造成人员伤亡、财产重大损害等特定危害结果,还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罪名。法官在此提醒,“头顶上的安全”需要大家共同维护,广大市民需增强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勿因发泄情绪、图省事,随意从建筑物抛掷物品。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