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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点津
2023年1月30日起,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的税收政策,有哪些调整?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02-01
【文件依据】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核心内容】
1、适用范围:
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2、政策内容:
(1)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3、施行期间
自2023年1月30日起公告1年内。
【税收点津】
1、什么是原状退运进境?
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
(1)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
(2)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
2、享受上述政策,需要哪些手续?
(1)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并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2)提交退运证明材料。其中:
A、因滞销退运的商品,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
B、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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